内蒙古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撤案监督案被最高检评为优秀立案监督案例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全面推动侦查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部署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案例评选活动。经调卷初评、集中复评,确定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各20件入围案例,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故意伤害撤案监督案被最高检评为优秀立案监督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系同居关系,二人已办婚宴但未领结婚证,2019年7月二人因家庭矛盾分手。分手后,刘某某暂住在其父亲刘某甲家中,期间冯某某因向刘某某索要已经支付的彩礼钱多次到该住所滋扰,刘某某曾因被滋扰报警。
2020年4月26日22时许,冯某某酒后到刘某某及其父亲刘某甲的住处敲门,因刘某甲不愿让其进入家中,冯某某与刘某甲发生争吵且欲强行进入房间,继而互相厮打。期间,刘某甲头部被打伤。为防止刘某甲继续受到侵害,刘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并将菜刀放置于门口鞋架上要求冯某某离开,未果后,遂拿起该菜刀将冯某某左眼部砍伤。经鉴定,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案件后,从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和限度条件进行分析,认为冯某某曾多次到刘某某住处滋扰,且曾因滋扰有报警记录,案发当日冯某某深夜酒后意欲进入他人住宅,在住宅主人明确表示不允许其进入的情况下与刘某甲发生厮打,该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刘某某作为力量较弱的女性,为保护其住宅安宁,保护其与年迈父亲的人身安全,持刀砍伤身强体壮、年富力强的冯某某,其行为属于有防卫意图的、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造成冯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认定刘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同年9月10日作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之规定,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未按照规定及时撤销案件。9月18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跟进监督,通知公安机关撤案,9月24日,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
典型意义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准确把握正当防卫适用条件,依法作出不捕决定。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避免给人民群众造成诉累,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用实实在在的履职成效实现刚性监督。注重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切实纠正了“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旗帜鲜明的保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做到案结事了。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jyw/202202/t20220223_35621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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