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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与省妇联召开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5月30日上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青海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发布同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国家司法救助案;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花国家司法救助案;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某芳国家司法救助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牛某香国家司法救助案;乌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达某意、达某安国家司法救助案五件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全省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以“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为目标,加大救助力度,丰富救助手段,提升救助效果,有效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充分展现了司法救助“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社会治理效能,彰显了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在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担当与作为。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共救助困难妇女223人,发放救助金566万余元。

  该批案例内容涵盖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综合救助帮扶等诸多类型。案例中被救助人通过及时有效的救助帮扶,摆脱了生活困境,开始了新的生活,救助成效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下一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以“求极致”的精神,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进一步加强与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法治产品”。

  

  马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海南州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能动履职 联合调查 综合救助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马某,女,2013年8月出生。

  2017年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旦某无证驾车自青海省同德县东大街逆向行驶,将在某饭店门前玩耍的马某撞倒后逃离现场。导致马某眼球破裂、左眼眼角膜裂伤、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额骨骨折伴气颅。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旦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12月8日,青海省同德县公安局以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19年1月16日,同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同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能动履职找线索。同德县地处少数民族偏远地区,农牧民法律意识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不知道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助。为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理念,拓宽司法救助案源,同德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能动履职,在下访巡访中广泛宣传司法救助政策,发现本案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联合走访实调查。发现该司法救助线索后,同德县人民检察院立即联合县乡村振兴局、县妇联、乡政府深入被害人马某家中,实地了解其家庭生活、身体状况以及后续康复费用情况。通过走访村委会和村民了解到马某系未成年人,后续治疗费用还需要70余万元,其父母没有固定收入靠打零工维持生计,还要抚养另外三个未成年子女,赡养80多岁的母亲,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检察履职启救助。同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马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迅速启动救助“绿色通道”,向被救助人马某发放救助金5万元,极大地缓解了其家庭实际困难。为解除被救助人后顾之忧,该院还协调当地乡村振兴局、妇联、乡镇、村社等多个部门,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多元帮扶。一是协调县妇联基金会,为其送去常用生活物资,保障基本生活权益;二是收集相关材料,协调县医保局从快审查,将马某按照“一类”人员标准报销康复医疗费,保障其后续治疗。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同德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妇联多次对马某进行回访,了解其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及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确保司法救助金切实使用到被救助人马某生活学习中。对回访中发现马某家庭生活困难,需要长期支付高昂治疗费的情况,同德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从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为马某申请到2000元关爱基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以综合帮扶、政策支持等方式,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同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优势,主动摸排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全面细致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深化了与妇联组织的密切协作,有效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立足被救助人生活实际,强化政策支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精准帮扶,联合多方力量最大限度维护被救助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办理一个案件,呵护一个孩子,帮扶一个家庭。

  

  马某花国家司法救助案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低保户 部门协同 多元帮扶 建章立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马某花,女,1985年3月出生。

  2021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彪无故谩骂母亲贾某、妻子马某花,贾某因身体年迈无力劝架,担心马某彪殴打马某花,遂出门找人前来劝架。期间马某彪将家中存放的汽油浇在马某花身上并点燃,随后用刀将自己的脖颈划伤,后二人被赶来的村民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马某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6月25日,平安区公安局以马某彪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2022年3月3日,平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平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马某彪故意杀人案时发现,本案被害人马某花的情况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救助人马某花家中有四人,系村里的低保户,马某花因案受伤后还要照顾年迈的婆婆和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全家人的经济重担全落在其一人身上,使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生活十分困难。同时,被救助人马某花被烧伤后,医疗费用全靠借款、“水滴筹”等筹集,后因无钱继续医治,无奈放弃治疗。

  经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审查,马某花系刑事案件致伤的农村困难妇女,属于“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应当给予救助,遂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缓解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实际困难,平安区人民检察院与区红十字会联合开展多元帮扶,会签了《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帮扶工作的实施办法》,由区检察院向区红十字会移送了马某花的社会救助线索,经区红十字会研究决定,向马某花拨付社会救助金2万元。同时,区检察院积极协调区妇联、区团委,将被救助人马某花纳入重点帮扶对象,结合其家庭生活实际,为被救助人及子女寻找就业机会。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平安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开展联合回访。目前,被救助人家庭困难已得到有效解决,生活已基本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加大对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力度,协同妇联组织和红十字会开展联合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发现救助线索,为解决案件中被害困难妇女后续治疗费用,协同区妇联组织、区红十字会开展联合救助,加大救助力度,缓解被救助人就医的燃眉之急,增强了受助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展现出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的司法关怀。同时,为规范联合救助实践路径,该院与区红十字会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帮扶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个案办理”推动建章立制,彰显了检察机关畅通联合救助渠道的检察担当。

  

  杨某芳国家司法救助案

  海南州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联合回访 烈士遗属 建章立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杨某芳,女,1950年8月出生。

  2021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祁某娟与被害人何某忠因邻里纠纷在祁某娟家院子发生争执,祁某娟将何某忠推倒在地,何某忠辱骂祁某娟,祁某娟遂从院中捡起一根方木击打何某忠后脑勺两次,何某忠一直躺倒在地,祁某娟遂去附近邻居家串门,23时返回家中后将何某忠拖拽至巷道口,次日邻居发现何某忠死亡并报案。经鉴定,被害人何某忠倾向于自身疾病基础上,头部棍棒伤诱发冠心病发作猝死。2021年10月1日,贵德县公安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该案立案侦查。2022年1月27日,贵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8日,贵德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祁某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芳等人经济损失合计45338.5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3年3月,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发现该案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经调查核实,被害人何某忠的妻子杨某芳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子女均无固定职业,案发前生活依靠其丈夫何某忠打零工维持,案发后因祁某娟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未执行到位,杨某芳未获得赔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芳系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妇女,父亲系烈士,属于烈士遗属,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开辟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从快从速向被救助人杨某芳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同时,该院将线索移送县妇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及乡村振兴局,协调相关单位共同推进综合救助帮扶措施。一是为畅通救助线索移送渠道,贵德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共同建立《移送司法救助线索工作办法》,并协调县妇联将杨某芳纳入慰问帮扶名单,为杨某芳送去米、面、油等生活物资;二是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杨某芳开展心理疏导、情感关怀,鼓励被救助人重拾生活信心,并核实遗属生活费发放情况,确保被救助人困有所解、难有所助、病有所医;三是协调县乡村振兴局将杨某芳纳入返贫监测对象,防止杨某芳因受刑事案件影响导致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贵德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对杨某芳开展联合救助回访,通过实地走访和电话回访,持续关注被救助人生活情况和健康状况,杨某芳目前生活稳定,身体状况较好,她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妇联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关心和帮助,她将照顾好自己身体,好好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组织加强对困难妇女的司法救助,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对烈士遗属多元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贵德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摸排司法救助线索,针对被救助人系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和烈士遗属的实际,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及时将线索移送妇联、乡村振兴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多元帮扶,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提升救助效果,优化帮扶质效,充分展现司法救助“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社会治理效能。

  

  牛某香国家司法救助案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检妇合作 移送线索 枫桥经验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牛某香,女,1969年9月出生。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英以帮助被害人牛某香儿女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其人民币179500元。2020年9月22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区分局以何某英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21年10月13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某英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英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责令退赔牛某香人民币1795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西宁市城东区妇女联合会在接待牛某香时发现其因案被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妇联移送的案件线索后,该院迅速审查案件基本情况,主动联系牛某香并向其讲解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和条件,同时采取上门听证、实地走访等调查方式,了解到牛某香系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低,以开肉铺谋生,收入极不稳定。其丈夫为双耳失聪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夫妻二人租住在53平米“老破小”房中。牛某香被骗的钱款多数为亲朋所借,微薄的收入无法负担医药费、租房费、负债等生活支出,生活极其困难。

  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核认为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牛某香系困难妇女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遂简化救助受理审查程序,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发放“三优服务”,开通绿色通道,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司法救助审批流程,仅用10个工作日,就将3.5万元司法救助金发放至牛某香手中。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该院与区妇女联合会开展联合回访工作,给牛某香一家带去了米面油,看望被救助人现实生活情况。牛某香看到来访的工作人员,激动地说:“感谢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对我们一家人的帮助,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们以后的日子都不知道怎么生活,日子好困难,有了你们的帮助,我对以后的生活看到了希望。今后我也会教育我的子女回馈社会,帮助有需要帮助的人……”本案通过延伸司法救助工作触角,有效纾解了被救助人家庭生活状况。

  【典型意义】

  本案系妇联组织发现救助线索,移送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帮扶,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救助格局的典型案例。为深化困难妇女专项救助工作,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与城东区妇女联合会会签《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意见》,形成“检察+妇联”长效协作机制,以检察能动履职的“我管”激发社会的“多管”,有效凝聚社会力量,把党和政府对困难妇女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本案延伸检察职能,主动履职,以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形式寻求帮扶帮困的“最优解”,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的情怀。

  

  达某意、达某安国家司法救助案

  海西州乌兰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保障就学 定期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达某意,女,2013年8月出生。

  被救助人达某安,男,2011年5月出生。

  2019年12月9日,原告闫某起与被告达某加起诉离婚后,乌兰县人民法院就双方抚养费纠纷作出民事调解书:1.子女达某安、达某意由原告闫某起抚养;2.自2020年8月1日起至达某安、达某意年满18周岁止,被告达某加给付原告抚养费每月人民币1000元;3.被告达某加欠付原告自2020年1月至7月抚养费共计7000元人民币,从2020年8月起每月给付200元至付清为止。调解书生效后,达某加向闫某起支付2100元抚养费后再未支付,闫某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执行到抚养费,闫某起遂向乌兰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乌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审查认为本案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承办检察官联合县妇联第一时间走访被救助人居住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对闫某起及达某安、达某意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行核实。了解到被告达某加没有固定收入,背负贷款,无力支付抚养费。闫某起无固定收入,目前独自一人外出打工,被救助人达某意、达某安由年迈的祖母照顾。经过调查核实闫某起及达某安、达某意生活确实困难,达某加亦无力支付抚养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乌兰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上报州院、省院,经审批对达某安、达某意救助2万元。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乌兰县人民检察院同县妇联对被救助人家庭回访。了解到达某安、达某意两人分别在县小学和镇小学就学,两地相隔较远,闫某起的母亲年迈无力接送,为了方便照顾二个孩子的学习生活,想将达某意转入县小学就读。承办检察官得知该情况后,多次前往县教育局联系协调达某意转学问题,经过协商沟通,县教育局出于对困难家庭及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意将达某意转入县实验小学,目前入学手续已办理完毕。为保证救助帮扶效果,承办检察官定期与被救助人沟通交流,了解其生活学习情况。被救助人达某意已经适应新学校的学习环境,步入生活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系乌兰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对困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协同开展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乌兰县人民检察院将司法救助融入社会救助格局,实现综合帮扶的多元化救助模式,形成社会合力,与被救助对象建立一对一联络机制,定期对未成年被救助家庭开展回访,关注被救助人的生活状况、家庭情况,协同帮助被救助人家庭通过教育支持等措施解决实际困难,实现短期救助与长远救助有效衔接,切实保障了帮扶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xwfbhzl/5902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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