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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简阳:劳动纠纷画上“休止符”

时间:2023-09-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经检察官积极促和,双方达成和解。图为杨某现场签署和解协议。

  历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一起劳动纠纷历时两年未能解决。日前,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积极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终于促成杨某与某管理公司达成和解,为他们的劳动纠纷画上了“休止符”。

  2020年5月,杨某进入某管理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底,工作仅一个月的杨某按照该公司要求,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于2020年7月1日与某保洁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变更,工资改为由兼任某管理公司项目处、某保洁公司管理人员的雷某支付。2021年3月,杨某与该保洁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杨某不认可某管理公司对其辞退的决定,与某管理公司就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用工主体变更及社保购买等产生纠纷。2021年4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杨某认为,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3月16日期间,自己与某管理公司实际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某管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并补偿其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由个人缴纳的社保金。仲裁被驳回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某管理公司支付杨某2万元。某管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今年2月向简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杨某的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梳理案情、询问当事人等核实了案件经过、双方诉求及庭审情况。针对双方关于本案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谁、某管理公司是否应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等矛盾焦点,检察官经深入分析后认为,杨某在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间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均未变更,并接受兼任某管理公司项目处、某保洁公司管理人员雷某的管理,可认定杨某与该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公司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流程上存在瑕疵;但多次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变更后也并未因此中断对杨某劳动报酬的支付,这也是二审法院驳回杨某诉讼请求的重要原因。

  “双方都知道官司一直这么打下去只会两败俱伤,但长期诉讼又让双方产生了很强的抵触心理,如果任其发展,矛盾只会更深。”承办检察官决定启动民事检察和解程序,采取“背靠背”促和的方式,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推进和解的关键是引导双方找到利益平衡点,就补偿金达成一致意见。在与某管理公司律师反复沟通、分析利弊后,承办检察官又对杨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为其分析办案进程、充分倾听其诉求、设身处地为其解答困惑。最终,某管理公司和杨某都同意和解,并在检察官的见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某管理公司支付杨某5000元补偿金,杨某自愿撤回监督申请。至此,困扰双方两年多的劳动纠纷终于化解。

  (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唐丽 李昭)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09/t20230920_6287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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