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小疏忽酿成大火灾,男子犯“失火罪”获刑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用火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春夏季节是火灾的高发季节,特别是在野外,天干物燥,一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在野外用火时必须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范,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便利,心存侥幸,导致发生火灾。
简要案情
2021年2月的一天,张某驾驶自家三轮摩托车到山林内砍柴,因山路陡峭,摩托车靠低速挡运转,发动机及连接排气管温度过高,可张某为图方便、节省体力,直接将三轮摩托车驶入了山林内砍好的柴旁边,加之山林内茅草干燥,摩托车停下后,发动机及连接排气管过高的温度将车子底部的茅草引燃,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山场过火有林面积达26.43公顷。
张某因涉嫌失火罪被永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官释法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通常会危害到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十不要"
1.不要携带火种进入景区;2.不要在景区吸烟、打火把照明;3.不要在景区野炊、烧烤食物;4.不要在景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5.不要在景区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6.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景区内玩火;7.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8.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9.不要在景区内狩猎、放火驱兽;10.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森林防火“六不烧”
1.未经批准不烧;2.未有开设15米宽以上的防火线不烧;3.未有组织好足够的人力看守火场不烧;4.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5.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烧;6.森林火险等级3级以上天气不烧。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205/t20220509_36544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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