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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大观:联合多方力量治理农民工“讨薪难”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检察蓝”助力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对辖区多个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联合执法。通过向企业释法说理,召集多方协调会,解决了部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督促企业制定余款发放计划。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是造成农民工管理不规范,工资发放难以统计、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达到标本兼治,推动完善社会治理的效果,该院能动履职,主动联系相关行政机关,走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用工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及部分农民工,进行了深入调查核实。了解到用工企业的考勤设备断网、人脸无法识别、出入口档杆失灵等问题长期存在,行政机关的实名制管理系统不完善,无法及时、准确地采集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数据,导致无法准确认定农民工的身份。

  在充分走访调查后,该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性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相关企业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解决用工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目前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在进一步完善落实当中。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

  (二)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涉及一定群体的民间纠纷问题突出,可能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案件,需要督促相关部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

  (五)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或者组织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或者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八条规定: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204/t20220427_36452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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