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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让司法更有温度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我当时太冲动了,现在想想真挺后悔,多亏了你们,这个事情才得到了化解。”和解协议签订现场,两位曾因琐事大打出手的老乡握手言和。近日,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积极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助力化解一起矛盾纠纷案。

  清河县一居民王某与邻居张某某因生活污水排放问题发生争执,致使张某某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经清河县检察院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双方矛盾系农村邻里纠纷。

  为依法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办案的社会效果,清河县检察院一方面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化解矛盾和释法说理工作,另一方面与犯罪嫌疑人方积极协调沟通,说服其将8万余元的赔偿金先行提存到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手中。之后,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次日,被害人主动找到中间人,与犯罪嫌疑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对王某表示谅解,并领取了赔偿金8万余元,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有效解决了刑事和解难题,有力提升了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评价,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司法关怀。

  清河县检察院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与当地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联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使这项社会治理创新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该制度明确了赔偿保证金的适用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作出不予拘留、不提请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判处缓刑,是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创新探索。

  该制度前置化解社会矛盾,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保证国家权力和个人正当利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和解决赔偿上的利益纠纷,使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均受到法律保障,在降低审前羁押率、捕后轻刑判决率的基础上,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让司法更人性化、更有温度。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204/t20220411_36203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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