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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严防小错酿成大错

时间:2022-05-14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纪检监察网

  “我服从组织的处理决定,一定深刻反思、牢记教训、严肃整改,绝不辜负组织的期望。”近日,辽阳市辽阳县一名干部因违反工作纪律被组织诫勉谈话后,作出了深刻检讨。这是县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一个实例。

  今年以来,辽阳市辽阳县纪委监委坚持挺纪在前,注重教育警示,做实日常监督,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将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等作为有力抓手,对党员干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今年1-4月,县纪委监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39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06人次。

  县纪委监委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纳入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用制度推动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

  同时,县纪委监委按照抓细、抓常、抓实的要求,使监督关口不断前移。充分发挥派驻优势,由各派驻(派出)机构以集中约谈、定向约谈、个别约谈等方式对重点岗位、重点人群进行提醒谈话,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明纪法、知敬畏、守底线。综合运用政治巡察、监督检查、问题线索排查为党员干部“体检”“精准画像”,对发现党员干部在遵守“六项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约谈函询、谈话提醒、警示谈话、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等方式“把脉问诊”,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治,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此外,认真做好“后半篇文章”,对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党员干部,明确整改时限,并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真正做到把问题查清楚、纠到位,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践好‘四种形态’,关键是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要突出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功夫下在第一道防线上,防患于未然,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党员干部的强力‘清醒剂’,助推基层政治生态持续向好。”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ly/system/2022/05/13/0301210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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