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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机制形成澄清工作闭环

时间:2020-09-0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截图

  近日,天津市纪委监委制定印发《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深化细化澄清工作操作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全市澄清工作统一、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规程》对澄清工作实施主体进行了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澄清工作,由处置检举控告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承办部门具体实施,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根据需要予以配合。《规程》明确应当予以澄清5种情形和不予澄清3种情形,并强调澄清工作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

  进一步严格澄清工作审批程序。《规程》明确,澄清工作一般应由承办部门经分管领导,协助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批准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澄清对象为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予以公开澄清的,层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在澄清方式上,《规程》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强调采用书面方式澄清的,澄清函在抄送澄清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同时,还应抄送派驻(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采用会议方式澄清的,召开会议时应有澄清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在场,可视情邀请失实检举控告中涉及的其他单位、人员或者有关部门参加。拟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较大范围公开澄清的,在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澄清方式,注意方式方法,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规程》对澄清工作启动、实施、反馈各环节的时限予以明确。比如,针对被检举控告人申请澄清的情形,规定信访部门收到被检举控告人申请材料并按程序报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在1个月内出具是否启动澄清程序意见;认为不需要澄清的,承办部门按程序报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举控告人反馈。针对承办部门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后启动澄清工作的情形,规定应在认定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启动澄清工作的书面建议和方案。针对澄清工作的实施时限,承办部门经批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工作,澄清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情况反馈本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等。

  《规程》要求承办部门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注意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承办部门加强与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沟通,做好澄清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醒澄清对象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讲清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情况。承办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对失实检举控告涉及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已经给澄清对象造成实质影响的,澄清部门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纠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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