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乡“八项规定”
时间:2022-01-07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川越千秋,大富丰藏。富川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古老县城,在这片风水宝地上,建有数百年的古明城、古村落、古祠堂、古风雨桥以及古石碑。若有缘走进这片古老而又年轻的瑶乡大地,你在领略秀丽的自然风光,体会浓郁的瑶族风情,探访悠久的文物古迹时,请不要忘了去看一看瑶乡一百多年前的八项规定”,听一听瑶乡清廉爱民的廉史故事。
光绪十四年(1889年),广西各州县衙门在办理官司等公务时,差役借案件等公务勒索民众行为相当严重,索取的费用包括买批费(或送稿执笔费)、出票费、鞋钱(或车马费)、到案费、带案费、堂礼、分班费、接待费、住宿费等近20多种。为了整治这一乱象,减轻民众负担,广西巡府部院对各州县下发了整改文书,史称广西巡府部院沈示。时任富川县令名叫柴照,为官清廉爱民,早已有除此恶习之意。他看时机成熟,立即叫来石匠把广西巡府部院沈示文书雕刻在石碑上,并把石碑立在衙门前,警醒自己和差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柴照县令清廉爱民的崇高品德深得瑶乡人民敬仰,后人把碑文敬称为瑶乡最早的八项规定”。此碑现存富川瑞光公园内,碑文内容如下:
州县为民父母,分应除弊恤民;据报命盗案件,勘验必须躬親。照例轻骑速往,认真约束随人;夫马饭食自给,不染民间一尘。倘有需索扰害,苦主指实上呈;定必从严查办,当思自顾考成。各属奉到此示,城乡布告分明;勒碑衙前监立,永远垂诫遵行。
近年来,富川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挖掘利用古代廉史故事、清廉家风等资源,全力打造《廉政石鼓》《八项规定》等瑶乡清风”品牌;创新教育模式,把廉政教育抓在经常、融入日常,进一步唤起”群众的监督意识,让党员干部揽镜自照,自警、自省,拧紧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思想发条”,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富川篇章提档加速。(富川县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gxjjw.gov.cn/staticpages/20211228/gxjjw61cad84f-1663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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