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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 | 妄自尊大揽权 变换花样捞钱

时间:2021-12-09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纪检监察网

  刘勇,汉族,1968年12月出生,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8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副镇长,万州区沙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万州区沙河街道党工委书记,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党工委书记,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9年10月,刘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万州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次年,刘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12月,万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刘勇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极度自负,认为被提拔是因为自己能力强;恣意妄为,在单位大搞家长制

  权力是把“双刃剑”,正确运用权力,掌权为公,执政为民,就会使权力造福人民;滥用权力,掌权为己,以权谋私,就会使权力造祸人民。“刘勇就是滥用权力的反面典型。”办案人员说。

  1982年,刘勇从职业学校毕业,待业3年后,他进入四川省万县地区(今重庆市万州区)某公司工作。1986年,他前往部队服役。1990年,刘勇由义务兵转业,被安排在万县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当打字员。经过转干后,1998年,他被提拔为高梁镇副镇长。2004年,他被安排任万州区沙河街道党工委书记,成为万州区11个街道办事处中最年轻的党工委书记。

  一路顺风顺水的刘勇自负地认为当上党工委书记是因为自己能力强,与组织的培养关系不大。“我从一名小小的打字员到街道‘一把手’,是干了不少成绩的。”他时常向他人吹嘘自己,在周围人的阿谀奉承、恭维讨好中,他逐渐飘飘然。

  “有的犯错误的干部是被‘温水煮青蛙’,逐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一步一步滑向深渊,而我是一开始就将自己廉洁从政的要求放得很松、守得不紧。”刘勇自我剖析道。

  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刘勇长期忽视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他坦言道:“我每一次参与单位的学习都做足了表面文章,但就是没有做到内化于心。只是应付上级,交个差。”

  思想偏一寸,行为就会偏一尺。缺乏党性锻炼、极度自负的刘勇毫无纪律规矩意识,恣意妄为,在单位大搞家长制。“刘勇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从不经集体研究,还违规借调任用干部,严重破坏了单位的政治生态。”办案人员说。

  在担任沙河街道、双河口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直接决定将移民联户自建房等项目交由自己指定的建筑商承建,甚至不召开街道党工委会,擅自决定征地统建还房剩余门面和住宅的处置。

  2016年6月,刘勇在双河口街道任职时的一名班子成员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同年9月,刘勇调任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在未报经区委组织部同意的情况下,他擅自将这名受处分不久的区管干部借调到下属国有公司任职,主抓环保项目。

  “在刘勇看来,‘一把手’就是‘大哥’,班子成员都是他的‘小弟’,他从来不遵守规章制度,仅凭谁与他关系好、对他‘胃口’就提拔重用谁。”办案人员说。在任沙河街道、双河口街道、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一把手”的17年时间里,他专横霸道,毫无顾忌,一心想着独揽大权,完全背离了初心使命。

  公权姓公,一丝一毫不能私用。然而,刘勇却奉行“有职有权,办事不难;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人生信条”,错把组织交付的“责任田”当作自己为所欲为的“跑马场”,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抛之脑后,逾规越矩,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贪婪无度,采用多种手段捞钱,企图用“市场行为”为违纪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当官发财当两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而刘勇却认为权力在手,就应该为自己谋点私利,否则就是亏了。为了更“安全”地收钱敛财,刘勇反复咨询律师:“我怎么做不会被组织发现?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让我规避责任的?”尽管得到的答复是无论采用什么手段都无法逃避纪法惩处,但在贪欲的驱使下,他决心铤而走险。

  “我经常与老板们一起打牌娱乐、吃吃喝喝,比较熟悉市场交易规则,心想如果用市场交易的方式赚钱,那就是‘市场行为’,组织就处理不了我了。现在想来,真是太天真了。”刘勇说。就这样,他通过民间借贷、虚假合伙、强行高价出让股份、低价买房、高价卖车等自认为“安全”的方式敛财,企图为其违纪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2014年2月至11月,时任双河口街道党工委书记的刘勇向承建辖区某项目的老板黄某某出借款项共计600万元,约定月利率2%,之后,他从黄某某处获利248万元。

  为了躲避监管,刘勇躲在幕后,让自己的同学沈某某出面,与项目承建商签订虚假合伙协议,通过收取项目“转让费”或“管理费”的方式收受巨额贿赂。同时,他还拿出少量资金让沈某某以“项目投资款”的名义交给承建商,一段时间后收回,形成履行合伙协议的假象。

  “刘勇贪欲膨胀,只要有机会,他就想‘捞一笔’。”办案人员说。2008年12月,他购买商品房时,要求老板降价,并以免除部分购房款的方式受贿7万余元;2011年11月,他将自己已经驾驶了4年多的旧车转让给在辖区承接项目的公司,出售价格比购买新车时的价格还高。

  2012年下半年,在听说煤矿投资比较赚钱时,刘勇便以其母亲的名义进行投资获利,后来看到煤矿市场行情下滑,为了稳赚不赔,2014年5月,他又强行把股份转让给正在其辖区做项目的老板黄某某,通过这种方式从黄某某处拿到311万余元。“他真的太贪了,但是他找我,我不答应他,我的项目也不能顺利进行。”黄某某说。

  经查,2007年至2014年,刘勇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建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706万余元。在他看来,这些都是“市场行为”,不是犯罪。然而,无论披上什么样的“外衣”都无法掩盖其权钱交易的本质。“他的这些‘小聪明’只是让他越陷越深。”办案人员说。

  心存侥幸,求神拜佛,与弟弟约定“暗语”对抗组织审查调查

  “佛祖保佑,佛祖保佑。”尽管用所谓的“市场行为”麻痹自己,但刘勇内心深知,他的所作所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一旦暴露将面临纪法严惩,为了消除内心的担忧和恐慌,他在家中供奉佛像,希望能求佛祖保佑,瞒过组织,免除“牢狱之灾”。

  除此之外,他还提前准备好了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办法,2015年春节期间,刘勇告诉其弟刘某:“如果组织调查,就说对外出借的款项是母亲和你嫂子的弟弟所有,我只是代为放贷。”2019年1月,他又与其弟约定“暗语”为“把奶奶的药拿上去”,并告诉他家中保险柜的密码,让弟弟听到“暗语”后就到自己家中将借据等相关证据转移。

  然而,这一切不过是自欺欺人,2019年,万州区纪委监委对巡察移交的刘勇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后,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10月18日,当审查调查人员宣布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时,刘勇仍无悔意,第一反应是实施其预先准备好的“方案”——通过不明真相的下属向其弟传递“暗语”,企图赶在审查调查人员搜查前转移证据。

  刘勇自认为手法隐蔽,然而,其费尽心机的安排在组织面前很快无处遁形。在刘某转移证据之前,审查调查人员及时赶到刘勇住宅依法进行搜查,其对抗组织的“方案”以失败告终。

  办案人员介绍:“刘勇家中供奉的佛像对面就是一个暗室,里面藏着他收受的金币等礼品。”此外,在刘勇家中衣帽间及书房的柜子里还发现了2个保险柜,刘勇的借据、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重要证据均置于其中。

  在铁一般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面前,刘勇无从狡辩,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后,他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原来我抱着很多侥幸,每天想的都是怎么样去脱罪,现在回过头想想,自己真是错得太离谱了!”刘勇忏悔道,“在党纪国法面前,‘抖机灵’‘玩套路’必定没出路。所有违纪违法的事情,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可惜再怎么后悔,人生都不会重来一次。”

  刘勇的贪腐套路看似天衣无缝,其实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党员干部只要逾越了红线,触碰了雷区,就必然会有东窗事发的一天,必然会受到纪法严惩。

  刘勇忏悔录(节选)

  每一个犯了错的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时,通过组织的帮助、批评、教育都会写一份忏悔书。而现在我写的时候,才发现剖析别人很容易,剖析自己非常难。

  思想不正就会出现行为的偏差,我从当领导干部开始就没有纠正过自己不正的思想,一直以来既想当领导,又想挣点钱的思想存于脑中,一旦私欲和理想信念出现冲突,不牢的理想信念就会为不正的思想让路。作为一个单位的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我不知道自己的权力来自哪里,也不知道如何用好权力,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期望。

  我也曾组织单位职工学习,每一次单位学习我都做足了表面文章,但就是没有做到内化于心,只求学习交个差,不求学习有收获,只求用学习的东西来为自己规避政策,没有想利用学习的收获来严格要求自己。

  有的犯错误的干部是被“温水煮青蛙”,逐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一步一步滑向深渊,而我是一开始就将自己廉洁从政的要求放得很松、守得不紧。不管是工作还是生活中,在思想上我从来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只求过得去,没求过得硬。很多时候抱着无所谓的思想,对上级的要求置之不理、漠然面对,内心从来没真正当回事。

  当领导时间久了,我觉得自己百炼成钢,什么人、什么圈子都可以驾驭,根本没有考虑过注意亲清政商关系这些问题,(与老板)打牌、吃饭照旧不误,这么多年来,自己身边做工程的圈子、打牌的圈子也为自己走到今天这步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我的违纪违法问题在单位、在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对此我感到非常痛心和内疚,我在此用无比真诚的态度向组织认错、悔错,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单位、对不起干部。

  (通讯员柯琳)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jsjypzb/system/2021/12/08/0301052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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