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原副市长王沿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时间:2021-08-0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哈尔滨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王沿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沿民违反政治纪律,为谋取职务晋升,攀附领导干部,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唆使他人携带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和包含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音视频手机入境,并私藏、阅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巨额礼金、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在工程承揽方面谋取利益,将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和行政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土地审批、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巨额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王沿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上品行恶劣,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擅权妄为,庸懒无为;经济上贪敛钱财,亦官亦商,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道德沦丧,“六项纪律”项项违反,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沿民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沿民简历
王沿民,男,汉族,1964年9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建筑大学管理工程系建筑经济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1983.09—1987.08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建筑工程与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7.08—1990.08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科科员
1990.08—1991.10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前期科副科长
1991.10—1993.10哈尔滨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计财处副主任科员
1993.10—1994.08哈尔滨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计财处主任科员
1994.08—1996.08哈尔滨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计财处副处长
1996.08—1996.11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计财处副处长
1996.11—1997.08哈尔滨市建委住宅建设处副处长
(1993.09—1997.01哈尔滨建筑大学管理工程系建筑经济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1997.08—1999.10哈尔滨市建委住宅建设处处长
1999.10—2000.12哈尔滨市建委党组成员、主任助理(正处级)
2000.12—2006.12哈尔滨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2006.12—2009.11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9.11—2009.12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副书记、区长,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2009.12—2011.03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1.03—2012.06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
2012.06—2014.02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4.02—2015.10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5.10—2017.01哈尔滨市道里区委书记
2017.01—2017.02哈尔滨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道里区委书记
2017.02—2020.12哈尔滨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20.12免职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scdc/sggb/djcf/202108/t20210805_247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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