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王晓萍部长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25-03-26 作者:阮宇辉 来源:举报投诉
王晓萍部长:
我叫阮宇辉,是福建省福安市原物资局职工,改制后为福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事业编制人员。
我要实名控告福建省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郑明莹滥用职权,其行为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及公信力,严重侵犯退役军人和老革命家属的合法权益,给控告人(退役老兵)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生活困难。
控告事实理由如下:
在我实名向相关领导反映退役军人在退役后因特殊原因未及时被安排工作,请求待安排工作期间为连续工龄的诉求后,感谢相关领导的重视与帮助。福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多次出面与福安市人社局协调,想尽最大努力给予解决,但被控告人都以各种不切实际的理由拒绝,不予解决。直到2024年10月17日,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阮宇辉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安人社答复[2024]7号),该文书中内容严重歪曲历史、违背事实真相,被控告人郑明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9条第十款的规定,严重侵犯人民群众、退役军人和老革命家属的合法权益。
《关于阮宇辉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安人社信答复[2024]7号)
被控告人郑明莹在《安人社答复[2024]7号》处理意见书中称控告人阮宇辉是属于1958年大办食堂时被压缩居民户。然而事实上我家四兄妹都是60年代后出生的原始居民户,在文革后期,因父亲在地下党组织身份未恢复期间都属于历史不清白,被下放农村变成了既非居民户,又非农业户的定销户。同时,《安人社答复[2024]7号》处理意见书中明确说明:“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控告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宁德市人社局提出复议申请,而该局收到控告人复议申请后,就直接给予拒绝受理,如此相互推诿是对党和人民不负责任的,是胡作为、乱作为的真实体现,属于典型的玩忽职守和渎职行为。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书》
控告人阮宇辉1982年1月从部队退役至1984年10月安置工作,其待安置时间为两年八个月。是什么原因和政策导致,请求被控告人给予释明?
控告人阮宇辉(退役军人、老革命家属)应在2021年12月30日前就应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被控告人为何不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0条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第13条给予办理正常退休,请求被控告人给予释明?
被控告人选择《闽政[1988]64号》第15条第一项规定,对待控告人是不尊重事实、不尊重历史,不遵守应用规章、规定,是不正确的违法行为。
控告人是党的老革命家属、退役军人,父亲为了党的革命和新中国的解放事业,不顾个人安危、抛头颅、洒热血,不求任何回报,付出巨大的努力和贡献。我的父亲1934年參加革命工作到1947年10月加入地下党组织,曾任建国时期第一任乡主席和法庭书记等职,期间因历史和当时政策原因直到1985年,福建省宁德地委出台1985综17号文件,才恢复我父亲含冤38年的党籍党龄。党龄从1947年算起,恢复党籍前都属于历史不清白,直到1980年退休还是一个最基层的普通干部。为此我们一家人跟着吃了不少冤枉苦,受了不少冤枉罪,我从七岁就被父亲一起带到农村吃了不少苦,读不起书。长大后成为一名优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曾多次受到表彰、嘉奖。如今在党的英明领导下被控告人企图还想把不平等的待遇和冤情嫁接到控告人(退役军人和老革命家属)身上,控告人坚决不答应。

《关于恢复阮细英同志党籍的通知》(安委[1985]043号)
被控告人不尊重事实、不尊重历史,不知道自己的责任、权利、义务,违纪、违规、违法,还散布谣言说退役军人群体庞大,这个例子不能突破的荒唐谬论,被控告人不仅侮辱退役军人的人格尊严,侵犯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同时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9条、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7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上级领导及控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为维护退役军人和老革命家属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0条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第13条规定恢复我的工龄,并按现行政策协助我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在此深表感谢。
我坚信在以习主席为核心的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有关单位一定会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和老革命家属的合法权益,感谢上级领导对此事的重视和处理,深表感激。
此致
敬礼
控 告 人:阮宇辉
联系电话:13141365876
2025年3月25日
引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9条第十款:“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3.《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待分配的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7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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