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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酒泉肃州:检察“慧眼”揭开虚假诉讼面纱

时间:2024-12-25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针对一起虚假诉讼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并予以改判。

  据悉,今年2月,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时,发现该案关联的另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监督。

  “我们在审查时注意到,荆某与这两起案件都密切相关,在一起案件中是原告,在另一起案件中又是第三人,他向法庭提供证据高度重合,证明目的却又大相径庭,而且他在两次庭审中的陈述也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办案检察官介绍,该院调取了全部案卷资料、询问了相关人员、调取了涉案款项的交易流水,结合借款凭证出具情况、转账时间、借款金额、庭审陈述等对资金流向逐一进行筛选、梳理、比对、分析,最终还原了事实真相。

  经查,2018年初至2021年底,韩某曾多次向荆某、田某借款。其中田某出借给韩某的部分款项共5笔31万元系通过荆某的账户交付的。后因韩某没有按时还款,荆某和田某先后将韩某起诉至法院,韩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两案诉讼过程中,荆某先是作为原告提交了上述转账流水,主张该31万元系自己向韩某出借的款项;在另一案中荆某又作为第三人出庭作证,提交相同的银行转账流水,主张该31万元系田某向韩某出借的款项。

  “这几笔转账记录里的钱是田某通过我借给韩某的借款,我就是充当中间人帮忙走了个账……”在扎实的证据面前,荆某终于承认了自己利用相同的银行转账虚假诉讼的行为。

  “荆某利用韩某在两案中未到庭应诉的机会,重复使用相同的银行转账凭证,虚假陈述,骗取法院判决,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妨害了司法秩序,危害了司法公信力,依法应当予以监督。”办案检察官介绍。

  今年3月,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判决撤销了原生效判决。

  来源:甘肃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54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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