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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药业公司、廖某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时间:2024-12-25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药业公司、廖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三批))

  

  【关键词】

  超标的查封 平等保护 法治化营商环境 执行监督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药业公司、廖某(某药业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某药业公司偿还某房地产公司31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廖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9月2日,经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武侯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某药业公司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同时查封了廖某名下4套房产,冻结了廖某持有的某药业公司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权100%)。后该案执行到位201.6847万元。某药业公司认为查封和冻结金额明显超出标的,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武侯区人民法院未予采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 2023年2月,某药业公司、廖某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侯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武侯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超标的查封、冻结企业及个人财产。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某药业公司、廖某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重点对案涉企业及个人财产情况、执行债权债务情况及法院查封、扣押情况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武侯区人民法院调阅了执行案件卷宗及法律文书,查明涉案被查封土地、房产均为首轮查封,没有设立抵押等情况。二是向成都市相关行政部门调取了涉案被查封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查明某药业公司被查封的土地面积14180.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近千万元。廖某名下被查封的4套房屋扣除房屋贷款及共有人份额后可实现价值也超千万元。三是询问某药业公司和廖某并调取某药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查明廖某被冻结的某药业公司股权价值五千余万元。四是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查明某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执行债权总额为648.962183万元。

  监督意见 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案例。根据已查明案件债权及被查封冻结财产情况,认为该案执行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遂向武侯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超标的查封冻结措施予以纠正,保护涉案企业及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监督结果 检察建议发出后,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与武侯区人民法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共识。2023年5月22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复函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裁定解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查封和对某药业公司股权冻结。

  查封冻结措施解除后,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多次联系并回访某药业公司,了解其涉检涉诉需求,鼓励其提振投资信心。目前某药业公司已将涉案土地作为载体开发大型医疗康养项目,企业生产经营稳中向好发展。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案中应当全面准确把握民法典产权保护精神,依法平等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平等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民法典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在总则编设置平等原则,并在物权编再次强调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完善了现代产权保护制度。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检察监督案件,应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平等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及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民事主体,促进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本案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被查封、冻结财产情况和执行债权总额,依法监督纠正法院超标的查封、冻结执行措施,平等保护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然人与法人的财产权利,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得到完全履行,又保护了被执行人超标的查封部分财产权利,落实了平等保护,实现了公平正义。

  (二)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着重审查执行措施必要性、合理性,通过法律监督履职营造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要在查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执行费用和已执行案款金额基础上,进一步核查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否为可分物、是否设立担保或抵押物权、是否存在轮候查封等其他影响债权实现的权利负担等事实,综合认定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金额。对明显超标的额的查封、冻结、扣押行为,应及时与法院沟通并制发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避免因强制执行措施的过度使用限制企业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让企业安心发展、放心经营,以检察履职助力营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jcwh/202412/t20241219_67678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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