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炒股致富”梦忽悠前同事
时间:2024-12-25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本欲借炒股踏上财富增值之路,未料却深陷诈骗泥沼。11月29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诈骗案,法院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郭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4.96万元。
王某与郭某曾在某铝业公司共事,后郭某离职。2023年3月,郭某主动联系王某,称自己手握炒股盈利秘籍,鼓动王某一同投资。王某被高额回报冲昏头脑,自此开启了转账之旅。
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王某通过微信向郭某累计转款近5万元。但郭某对具体股票投资信息只字不提,分红更是毫无影踪,每当王某心生疑虑、前来问询时,郭某便以各种借口搪塞。
王某对郭某的信任逐渐消失,焦虑与绝望如影随形。自2023年12月起,王某的行为开始失常,自杀之举屡屡发生,幸得被及时发现而获救。2024年6月18日,王某到陕州区公安局报案。
经查,郭某是盗窃前科累累的“惯犯”。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年12月,再因犯盗窃罪获刑七个月;2021年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满释放后,郭某仍不思悔改,以炒股为幌子行骗,骗得钱财后肆意挥霍。
检察机关认为,郭某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郭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理应从重处罚;其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可从轻论处。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2/t20241224_16852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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