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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所有管理者 施工请注意!

时间:2024-12-18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明知施工场地存在安全隐患

  仍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无视潜在危险

  盲目指挥施工,致工人意外伤亡

  近日

  澜沧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经法院审理

  被告人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4年1月14日,鲁某某承接安装排水槽工程,并组织刀某某等人施工。1月20日,鲁某某明知厂区生产车间棚顶树脂瓦老旧枯损,存在安全隐患,仍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组织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被害人刀某某等7人在离地面8米高的棚顶施工作业。

  当日10时许,刀某某在棚顶施工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鲁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70余万元。

  12月12日,澜沧县检察院以鲁某某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安全作业无小事,广大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务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劳动者要增强安全意识,当面临违章冒险作业的指令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始终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pe/202412/t20241216_67634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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