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响模型应用场景体系化建设“蝶变曲”
时间:2024-11-28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充分运用科技力量服务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模型应用场景化建设是当前数字检察发展的重要课题,检察机关如何充分运用数据资源开展监督模型应用场景化建设,是践行“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重要命题。
制约瓶颈
挑战中孕育变革新机遇
传统法律监督模式下,监督线索发现难、来源渠道窄、获取不及时,监督的主动性、系统性不足。如刑事检察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通常依赖于批捕、起诉案件的个案审查,不当立案、刑拘下行等侦查前端活动容易脱离监督视野;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监督线索来源,往往由其他机关或部门转交以及当事人的举报申诉,仅仅依靠传统人工和卷宗审查,难以发现证据形式合法的背后可能隐藏的虚假诉讼等线索;公益诉讼检察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行为手段隐蔽、行政机关数据孤岛情形明显,容易导致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片面、滞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损情形难以得到及时全面补救等,诸如此类问题,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全面系统一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大时代课题。
融通共享
数据整合支撑模型建用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数据是数字检察的“根系”,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核心是充分利用内外部数据,通过深度解析个案,梳理类案特征,构建模型来挖掘法律监督线索,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及外部协同上实现跨部门联动。最高检部署的贯穿四级检察机关的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模型管理平台”),供地方检察院申请上架各类监督模型并推广使用,让主动应用模型发现线索成为每位检察官的日常,以此有力驱动检察官转变监督思路、适应技术革新。
一要盘活内部数据。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一张网”优势,形成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业务的“数据池”,持续挖掘内部数据潜能。其中,有的监督模型碰撞步骤少,集中在单一业务场景,仅需使用检察内部数据便可实现,如刑事检察领域的漏罪漏犯监督模型、刑事审判监督模型、刑事执行领域的“纸面服刑”监督模型等。
二要整合共享数据。需注重构建数据的多跨协同体系,尤其是政法和行政机关协同数据,如公安机关的立案、撤案、刑拘数据,审判机关的裁判、调解、执行数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已经作出终结性结论的基础数据,充分利用与最高法、司法部的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内外联动加强数据汇集、整合、管理和应用。其中,运用共享数据的模型主要集中在民事检察的民事执行监督、未成年人综合履职等领域,如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模型、未成年人保护类案监督模型等。
三要联通外部数据。在数据交易、产权制度构建以及数据合规等相关制度相继出台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可探索与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协作配合,稳步拓展集纳社会公共数据。这类模型主要集中在公益诉讼、社会治理等领域,且大量数据为社会公共数据,包括12345举报记录、信访、电子政务、企业登记等数据信息,如涉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监督模型、医保领域诈骗监督模型等。
因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具有极强的系统性、融合性,目前在模型管理平台上架且在全国推广的450余个模型,应用场景几乎涵盖“四大检察”全部业务领域。同时,有382个模型涉及两项以上检察业务,为“四大检察”的一体衔接提供了新的方式路径,使得检察机关在尊重专业分工的基础上能够有效打破部门壁垒,推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
应用场景
多元赋能法律监督高质效
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研发运用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已达6000余个、挖掘各类线索60余万条,监督成案14万余件,为国家有力挽回各项经济损失。浙江、北京等多个地区依职权主动监督线索占比超过50%,北京市检察机关2023年数字检察对监督线索发现、监督案件办理的贡献率占全部监督案件的69.2%、69.6%,数字检察监督案件占全部监督案件的59%。随着大数据赋能检察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拓展,也进一步实现了检察履职的系统融合和综合集成,打开了法律监督功能价值的新空间。其中,“长期挂案”监督模型可识别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切实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套路贷”虚假诉讼、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等监督模型在打击诈骗虚假诉讼的同时,引起法院高度重视,推动建立了职业放贷人黑名单、知识产权AI识别技术;“非标油”监督模型从油罐车的物流轨迹、时空位移间隔规律,破解了倒卖油品的源头追溯、终点追踪和数量确定,解决了长期偷逃税款问题,最高检加入国务院16个部门组成的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推动追缴地方加油企业消费税。
综上,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监督模式与样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场景体系化建设深度契合了数字时代法律监督环境的变迁,在解决监督线索发现难等多年无法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上实现重大突破,并牵引和带动监督理念、方式、机制和实践创新,有效实现了法律监督模式的重塑变革。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高级主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27_6743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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