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带娃游玩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时间:2024-11-15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这次的教训非常深刻,我不仅伤害了对方,自己也付出了经济代价,还给孩子造成心理创伤。今后,我一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做好表率。”10月17日,一起故意伤害案公开听证会在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举行,犯罪嫌疑人周某听完检察官的训诫,深表忏悔。
5月25日晚,周某在上海某儿童娱乐场所因孩子游玩问题与莫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莫某轻伤二级。7月8日,周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我发现这起案件纯粹是因当事人言行不当导致矛盾升级引起的,双方并无积怨,且均无前科劣迹,事后犯罪嫌疑人十分懊悔,愿意赔偿,但因金额问题与被害人未谈拢,该案有诉前调解的基础。”8月,被派驻至静安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的检察官在梳理公安机关通报的案件时看到此案,发现涉案双方对事实、证据并无异议,但在赔偿金额上始终僵持不下,被害人的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影响容貌和外观,后续可能需要不少费用整形,而犯罪嫌疑人对此并不十分了解。
为此,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及时启动“3+N”多元解纷机制,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与区公安分局联合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同时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专业组织力量加入,形成多方专业“会诊”,共同制定调解方案。
经充分释法说理,涉案双方的分歧逐渐缩小,最终在彭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律师的见证下,双方于9月26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周某履行了全额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10月12日,案件被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对该案适用“简案快办”机制,“一站式”完成讯问、认罪认罚等工作。
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检察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并对周某当场训诫,以“训”触动他对法律的敬畏,以“诫”督促他承担责任,确保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经综合考量并结合听证意见,该院认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遂于10月17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因此,承办检察官依法不建议对周某作进一步行政处罚,并将该案移送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10月25日,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依法作出对周某不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接下来,我院将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立足司法实践,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协作配合,不断推动机制创新,开展‘枫桥式’轻罪治理工作,探索更多轻罪治理多元路径。”该院检察长董学华说道。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1/t20241112_16758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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