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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终于不用替前夫还贷了

时间:2024-11-15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却背负了银行债务、有新住址却没有收到诉讼通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检察院就某借款合同纠纷生效裁判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因检察建议不被采纳遂跟进监督,提请贵阳市检察院抗诉。日前,在两级检察院的接续监督下,法院经再审审理,一方当事人当庭撤回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卸下了无端债务。

  突然被执行6万元

  吴某某与赵某某原本是夫妻关系,2015年4月16日,赵某某与某银行签订《存贷合一卡额度借款协议》及《共同还款协议》。后某银行根据协议向赵某某的银行账户发放3笔贷款共计19.99万余元。

  因贷款本息逾期未还,2020年6月,某银行向观山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赵某某、吴某某偿还贷款本金19.99万余元、利息1.3万余元、罚息4.51万余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3月2日),并支付2020年3月3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因赵某某、吴某某两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该银行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赵某某、吴某某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9.99万余元、利息1.3万余元,并支付3笔贷款在不同时间内的罚息。

  判决生效后,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7日,吴某某收到微信零钱被冻结划扣的通知,告知其被执行了6万余元,向法院咨询后,吴某某得知自己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执行标的高达21万余元。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称自己未参与贷款,也未在相关贷款文件上签名捺印,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且其是因没有收到法院的诉讼通知未能参加诉讼,请求纠正一审判决。

  2022年12月12日,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吴某某无法证明两份协议中“吴某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指纹不是其本人所捺,故不足以证明案涉两份协议系伪造的,驳回其再审申请。

  签名捺印均非本人所留

  2023年1月19日,吴某某不服,向观山湖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调查查明,吴某某与赵某某已于2016年4月6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签订借款合同时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据某银行提供的放款明细,首笔贷款发生于2017年3月8日,此时双方已离婚近一年,案涉借款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吴某某已于2017年7月13日将户口迁移至新住址,某银行于2020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是能够查明吴某某新住址的,却根据原告方提供的旧身份证地址寄送了文书,导致吴某某未能及时参与诉讼,故法院的送达存在瑕疵。

  然而,检察官在查明案涉贷款材料,即《存贷合一卡额度借款协议》《共同还款协议》是否是吴某某本人签订时,却遇到了难题。某银行对检察机关的介入很抵触,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当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始终不愿意提供两份协议的原件。

  “根据法律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我们多次上门说理,一方面告知银行不提供协议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宣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承办检察官介绍说,最终该银行提供了两份协议的原件。

  经鉴定,两份协议中“吴某某”的签名字迹与比对样本中“吴某某”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吴某某”的签名字样处的红色指印也不是吴某某的指印。

  跟进监督推动法院改判

  2023年6月26日,观山湖区检察院经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向该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贵阳市中级法院已就本案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吴某某的再审申请,本案应当由同级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由贵阳市中级法院决定是否撤销其生效裁定并再审,因此对再审检察建议书不予采纳。

  观山湖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生效裁判系由该区法院作出,而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仅系对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处理方式,并未对原审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即案件纠纷作出处理,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检察机关对本案的监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区法院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3年9月21日,观山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请贵阳市检察院就该案提出抗诉。贵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1月15日向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4月16日,贵阳市中级法院指令观山湖区法院再审本案。10月14日,法院再审开庭,贵阳市检察院指令观山湖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某银行当庭撤回了对吴某某的起诉,对之前已执行的6万余元予以返还。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1/t20241113_16759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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