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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万元出借资金全部来自借款人账户

时间:2024-11-1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好友的亲戚借钱,借款到期后亲戚还不上钱被诉至法院,作为担保人的好友竟想出一个“好主意”:三日内伙同他人通过连环转账,炮制出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并火速达成调解协议,意图从前一个债务中金蝉脱壳。河南省鄢陵县检察院受理了债权人的监督申请后,经深入调查、核实真相,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撤销了虚假的民事调解书,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满某与张某本是一对好朋友。2022年初,因张某的亲戚张某某周转生意急需资金,满某借给其150余万元,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无力还款,一直拖延。2023年2月,满某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张某承担还款责任。案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满某才得知,张某的房产、工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鄢陵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全部被作了诉前保全。满某心生疑惑,于2023年7月以张某存在虚假诉讼为由向鄢陵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鄢陵县法院卷宗了解到,2022年10月9日,张某出具了“借刘某70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次日还款,并注明以其在郑州市的某房产作抵押。第三日,刘某以张某未偿还上述借款为由,将张某诉至鄢陵县法院,并申请诉前保全张某借条中抵押的房产及工资账户。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于2023年2月28日前偿还刘某借款;若张某逾期,须支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后因张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刘某申请对张某的房产进行查封,但却迟迟不申请拍卖,只申请定期划走张某工资账户中的款项。

  检察官通过查询银行流水、查证人际关系、询问当事人等查明,张某于2022年10月9日向董某转账70万元,董某收到钱后转账给刘某,刘某收到钱后又转回给张某,可见该案借条中的出借资金70万元全部出自借款人张某的账户。此外,张某、董某、刘某三人还系亲戚关系。

  2023年8月,鄢陵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有新证据证明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虚假诉讼。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后,于同年10月撤销原民事调解书,裁定准许刘某撤诉。

  鄢陵县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处理方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亦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要求不符。经与法院沟通,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更正,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鉴于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鄢陵县检察院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张某得知满某想要起诉自己后,认为实际用款人不是自己,心有不甘,便与刘某商定以伪造借条进行虚假诉讼来逃避债务。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张某积极偿还了债权人满某的借款及利息170余万元。鉴于张某、刘某有认罪认罚、获得债权人满某谅解等情节,今年5月,法院对二人依法从轻作出有罪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1/t20241106_16748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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