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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检故事.案鉴】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怎么办?

时间:2024-11-0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遭遇交通事故后迟迟拿不到赔偿款,申请强制执行又被告知对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前,经河南省淅川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促使该案恢复执行。该院还与法院会签了协作意见,共同破解民事案件的执行难题。

  

  2018年,孙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后经孙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河北邯郸某公司及左某赔偿孙某24万余元。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后,2019年4月9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被告方迟迟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22日,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院向左某及邯郸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二者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查询二者财产状况后,于同年12月13日向二者发出限制消费令,将二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孙某的妻子下岗,两个孩子正在上小学,由于一直没有拿到赔偿款,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孙某于今年1月向淅川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重点围绕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开展调查核实。通过核查案涉车辆及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情况,检察官发现左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有存款;通过异地调查取证,查明左某在邯郸市成安县有一套房产,且其名下的车辆也正常运营。检察官还通过查阅执行卷宗、向孙某核实,发现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未听取孙某的意见,也未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孙某,孙某直到2021年3月才得知案件已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淅川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房屋、土地登记信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未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未将相关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且在裁定作出后未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今年1月31日,该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该案恢复执行,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加大执行力度;开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专题培训,提高执行人员准确把握和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定的能力;组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进一步规范执行活动。4月20日,淅川县检察院收到法院复函称,已将该案恢复执行。

  

  记者了解到,日前,该案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同时,法院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淅川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标准的方案》,完善了制度规范,并开展了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评查活动。

  

  与此同时,为强化民事执行监督,淅川县检察院与法院会签了《关于民事执行案件加强协作的意见》,规定了法院可以邀请检察院参与化解执行纠纷的案件类型、法检两院合力化解执行纠纷的方式及职责划分等内容;明确了法检两院可以通过联席会议、息诉息访和处理结果通报、个案协调等方式促进民事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依法、稳妥、有效开展,破解民事执行中的难题,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淅川县检察院还针对前述案件暴露出的交通安全隐患等,督促县公安局在事故易发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并向县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该局在全县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规范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jwgk/dxal/202410/t20241031_67056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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