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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纪法丨“借”出来的党纪处分

时间:2024-10-23 作者:佚名 来源:七一网

  

  

  【案说】

  “这是正常的个人借款,我还打了欠条,何来违纪违法?”

  “我已经归还了借款,并没有欠钱不还,何错之有?”

  2023年10月的一天,某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张某某面对该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询问,“振振有词”。原来,该区纪委监委根据相关问题线索,发现张某某存在向他人大额借款涉嫌违纪的行为。于是,在工作人员找张某某初核谈话时,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早在2018年,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较好,张某某见有利可图,于是萌生了炒房牟利的想法,经过反复挑选,最终看中了一套230平方米的江景房,总价500多万元。当时,张某某只有50万元,为了凑齐首付款,便向私企老板“朋友”罗某借款120万元,并约定待其出售该房获利后立即还款。后因楼市行情变差,张某某一直未能出售该房,但曾多次口头承诺一定还款给罗某。

  2021年底,因罗某急需用钱,张某某便将自己名下的另一套房产过户给罗某,并签订协议约定以房屋对应的价值冲抵对罗某的120万元欠款及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罗某作为某清洁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城市管理局有业务往来,在张某某担任副局长期间,多次承接过该局城市垃圾运输处置等业务。

  “你虽然有借条,最终也归还了欠款,但身为领导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大额借款,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已经构成违纪行为……”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该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再次与张某某谈话,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的关键。

  “我原以为自己做得很周全,没想到还是犯了错误。”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严肃教育,最终,张某某低下了头。

  2024年1月,张某某因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剖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员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问题时有发生。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第九十条新增了党员干部违规借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的处分规定;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违规借款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将构成违纪。

  本案中,张某某向罗某借款的行为,不是正常的民事借贷关系,而是构成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的违纪行为。

  一是借贷双方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关系。管理和服务对象既包括与党员干部具有隶属、监督、制约关系的下属单位和下属,也包括行政执法相对人、公共项目管理相对方等人员。认定出借人是否系管理和服务对象,主要看出借人的利益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受党员干部职权的制约或影响。本案中,出借人罗某承接张某某所在单位业务,张某某的职权能够直接制约和影响罗某公司的业务,罗某属于典型的张某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是借贷关系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张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新修订《条例》实施之前,应适用2018年《条例》第九十条关于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的规定。本条中的“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既指“已经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包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新修订《条例》在该条文中增写“可能”二字,就是从表述上直接明确条文内涵,促进从严执纪。

  三是借款行为达到了情节较重的程度。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只有情节较重或严重的才构成违纪。对情节轻重的把握,可从数额大小、时间长短、借款动机和用途、还款情况等方面考虑。本案中,张某某的借款并非生活需要,也无法证实借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张某某的借款数额较大、时间较长,还以未能出售房屋获利为由拖延还款,其主观占用罗某钱款的恶意程度较高,属于情节较重的行为。

  实践中,还存在党员干部以借款名义收受贿赂、企业老板以出借钱款名义行贿等情况。若党员干部借款后长期占用不还,出借人也没有追索,就可能涉及隐性变异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利字旁边一把刀。党员干部以“借用”名义违规借用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极易侵害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甚至引发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违规借款等“打擦边球”行为应严肃处理,持续释放违纪必究、执纪从严的强烈信号,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6068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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