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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河南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2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9月23日上午,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二场),介绍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与水行政执法机关携手服务保障黄河重大国家战略方面的具体情况,并发布了河南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五年来,河南检察机关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紧紧围绕安全黄河、生态黄河、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黄河“四大重点”,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共办理黄河保护各类案件13886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一:河南、山东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省界浮舟侵占黄河干流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督促保护小浪底水库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河南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濮阳市某调节水库违规调度黄河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朱仙镇木版年画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莲花池石碑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王某刚非法采矿案

  

  案例八:马某诉长垣市某乡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检察监督案

  

  案例一

  

  河南、山东检察机关督促整治

  跨省界浮舟侵占黄河干流河道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黄河干流河南省濮阳县、山东省东明县交界河段东明黄河大桥下游河道岸边,停放有浮舟9组及拖轮一艘,重约380吨,严重侵占河道岸线,影响行洪安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等相关部门多次督促,但浮舟和拖轮一直未撤离黄河河道。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1月,依托“河长+检察长”制,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河南黄河河务局先后将该问题线索移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查,2012年,为解决东明黄河大桥大修期间交通通行问题,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在河南省濮阳县与山东省东明县间的黄河河面上架设临时浮桥,要求大桥大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拆除浮桥及附属设施,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书面承诺。2018年7月,山东省东明县某浮桥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仅将浮桥拆解,但未将浮舟和拖轮清除出黄河河道。2021年黄河汛期期间,浮舟和拖轮被冲离原停放地点,后被山东省东明县某浮桥公司拖至东明大桥下游河道岸边。

  

  鉴于该问题存续时间较长且涉及两省两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研判后予以立案并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进一步调查取证,濮阳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协助做好与当地政府、群众沟通协调工作。同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案情,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山东检察机关给予配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协助核查该浮桥公司相关信息。经与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河南黄河河务局联合实地调查,查阅行政执法资料及相关规定,濮阳县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对辖区黄河河道管理、保护、治理和防洪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2022年4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向濮阳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防汛抗洪主体责任,尽快处理该处河段浮舟侵占黄河河道岸线影响行洪、破坏黄河生态环境问题,并排查辖区内其他类似情形。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多次与濮阳县人民政府进行座谈,就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承诺责任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与濮阳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进行座谈,建议其全面履行黄河河道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积极与濮阳县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协同濮阳县人民政府对企业进行释法说理,赢得企业理解和配合。濮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出台整治方案,将该问题纳入县委县政府督察问题台账。河南黄河河务局、濮阳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进驻现场实地办公,及时跟进整改情况。

  

  在各级检察机关、水利部门、河务部门及濮阳县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山东省东明县某浮桥公司前后5次修订形成整治方案,得到各方认可。同时,在检察机关建议下,濮阳县人民政府充分考虑浮舟清运对所占用土地的影响,积极补偿群众青苗损失,赢得群众理解与支持。最终,山东省东明县某浮桥公司顺利将全部浮舟拖运上岸,清运完毕,现场恢复原状。2022年6月14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邀请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河南黄河河务局联合进行现场回访,确认该案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同时,濮阳县人民政府依据检察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梳理排查全县河湖影响行洪问题53个,全部整改完毕。

  

  【典型意义】

  

  黄河安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上下联动积极履职,同步开展案情调查、协调沟通、跟进监督等工作,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依托“河长+检察长”制,与河长制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治理,最终推动历时多年的黄河干流行洪安全隐患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为维护黄河安澜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督促保护

  小浪底水库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调水调沙的过程中,因泥沙淤积,在济源市坡头镇辖区西霞院水库主河道,逐渐形成四边形的沙洲。附近村民于2022年秋季开始乘坐自制小渔船,来往沙洲开垦荒地进行耕种和养殖,极易造成库区水质污染且用于养殖搭建的构筑物影响河道行洪。同时,西霞院水库白道河段存在垃圾围库情况,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影响下游群众饮用水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4月,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问题线索,移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同时,4名政协委员亦向该院移送了该问题线索。经现场查看、询问附近村民发现,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调水调沙过程中因泥沙淤积形成四边形的沙洲。坡头镇马住村部分村民在沙洲上进行耕种、养殖,占地面积90亩,建有简易构筑物。另查明,西霞院水库白道河坡头段,附近村庄和企业长期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倾倒在库区内。5月6日,经检察机关与政协委员现场查看,库区仍堆存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坡头镇人民政府对西霞院水库垃圾入库和河道沙洲耕种,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

  

  5月1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共同向坡头镇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黄河西霞院库区环境综合整治。

  

  收到检察建议后,坡头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组织人员、机械、小船等将白道河段入库的100余吨固体废物进行了清理和转运,拆除违建旱厕,并在库区周边配置垃圾箱,指派专人巡查清运。投资30万元建立库区周边村庄保洁制度,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理。组织在沙洲种植养殖的村民召开协调会,村民签订承诺书,承诺粮食作物收获后不再耕种,政府帮助村民将在沙洲养殖的牲畜撤离安置到其他养殖点,对妨碍行洪的构筑物进行拆除。2024年7月10日,坡头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7月3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民监督员、市政协委员等5人作为听证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评议,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济源市河长制办公室、坡头镇人民政府分别介绍相关情况。听证员一致认为,破坏生态环境的固体废物已经清理,影响水质安全的隐患已经排除,整改效果符合终结案件条件。

  

  【典型意义】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是治理开发黄河的关键性工程,对保障黄河长治久安、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黄河小浪底西霞院库区周边企业、村庄在库区范围内倾倒固体废物,部分群众在库区河道沙洲上耕种、养殖搭建的构筑物,严重影响小浪底库区生态环境情形,检察机关通过检察监督与政协民主监督双向互动,与行政机关协同发力,增强监督刚性,保障监督效果,确保库区环境得到系统整治。

  

  案例三

  

  河南铁路运输检察机关

  督促整治濮阳市某调节水库

  违规调度黄河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引黄入冀补淀工程自濮阳市濮阳县渠村引调黄河水,穿卫河进入河北省,向河南、河北两省6市22县区农业供水、补充地下水,以及向白洋淀生态补水。该工程河南段濮阳市某调节水库,自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两次擅自截留黄河水共计约144万立方米,导致个别时段输水量异常,严重扰乱引黄入冀补淀工程用水调度管理秩序,影响水利工程沿线农业供水和生态补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4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经初步调查,该案存在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职责交织,监督对象分属不同管辖层级的问题。经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汇报,根据河南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两级院同步开展调查工作。

  

  经走访濮阳黄河河务局、濮阳市水利局、濮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处,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查明濮阳市某调节水库由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设的水库建设管理办公室日常运营管理。2022年4月以来,水库建设管理办公室违反《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水资源调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未向濮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处、濮阳市水利局层报用水计划,且在未取得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水票的情况下,通过控制干渠重要闸口—班家节制闸的方式,擅自截留、取用黄河水。期间,濮阳黄河河务局曾巡查发现该问题,两次发函要求濮阳市水利局、濮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处依法监管。两单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3年7月2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向濮阳市水利局、濮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濮阳市水利局对水库建设管理办公室未经水调指令关闭闸口、未按用水计划取水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议濮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处依法履行引黄工程设施管理和用水过程监管职责。同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向濮阳黄河河务局发送工作函,建议其加强与濮阳市水利局协作,进一步完善用水签票制度,构建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濮阳市水利局专题向濮阳市委市政府汇报,将班家节制闸移交濮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处,统一调度管理引黄入冀补淀干渠,并制定《渠村灌区引黄供水调度管理细化方案(试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濮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处再次责令水库建设管理办公室整改,要求其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取用黄河水,并修订完善《濮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处供水管理调度运行方案》,有序调度黄河水资源。为强化地方水利部门与流域管理机构协作配合,濮阳市水利局与濮阳黄河河务局建立用水计划“双向审核”会商制度,提高计划用水精度,增强黄河水资源综合管理效能。

  

  2023年10月23日,检察机关邀请河南省首席水利专家、省人大代表、公益诉讼志愿者等3人组成专家组,专项评估问题整改成效。经走访现场、专项论证,专家组一致认可该问题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引黄入冀补淀工程肩负着向雄安新区提供黄河生态水源的重要职责,作为国务院确定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是黄河流域重要水利工程之一。引黄入冀补淀工程相关配套水利工程违规取用黄河水,虽未超出核定用水总量,但扰乱引黄入冀补淀工程生态用水调度管理秩序,不利于沿线农业供水和生态补水。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相关行政机关职责不明、监管缺位问题,根据黄河流域河南段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开展跨区划监督,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依法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堵塞制度漏洞,凝聚黄河水资源监管合力,完善黄河水资源使用管理制度,助力一渠清水入雄安。

  

  案例四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黄河湿地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洛阳市孟津区冶戍养殖区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和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因缺乏有效引导,经过多年无序扩张,占地规模达133万余平方米,猪、牛、羊等各类畜禽存栏量近9000头(只),各类构筑物达3万余平方米。大规模养殖产生的污水、畜禽粪便对湿地生态造成严重污染。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9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将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移送的该问题线索逐级交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全程指导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当地村民和养殖户、无人机航拍、查询有关历史档案资料、与相关部门沟通,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洛阳市孟津区河阳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11月,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向河阳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防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冶戍养殖片区进行整治,消除该片区对生态环境和河道行洪的影响。

  

  检察建议发出后,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针对整治工作遇到的难题,联合河阳街道办事处向区委区政府作专题汇报。孟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研究确定“货币补偿与使用权置换并举,产业转型与安置就业同行”总体工作思路,解决群众后顾之忧。同时,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协助行政机关做好释法说理、政策宣讲工作,获得了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在多部门共同努力下,累计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3万余平方米,清运各类垃圾8万余吨。河阳街道办事处与相关养殖户签订补偿协议,提供安置存栏畜禽养殖用房,帮助实现产业转型。

  

  【典型意义】

  

  湿地是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蓄水滞洪、水土保持、调节气候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且与民生改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本案中,针对黄河湿地保护与群众现实利益矛盾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在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统筹考虑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建议并协同行政机关向党委政府报告,采取更为适宜的治理措施,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案例五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朱仙镇木版年画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朱仙镇木版年画是珍贵的黄河农耕文化遗产,2006年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22年入选第一批河南省优秀农耕文化遗产名录。但因管理保护不善,朱仙镇木版年画面临灭失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8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朱仙镇木版年画存在保护管理不善等问题,经初步调查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木版年画传承人、实地查看木版年画作坊、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座谈等方式,依法查明:近年来,由于木版年画利润微薄,市场需求低,从事木版年画的手艺人大量流失,朱仙镇木版年画作坊仅存6家,县级以上传承人21人,其中50岁以上15人,30岁以下仅有3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开封市祥符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朱仙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11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向开封市祥符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朱仙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开封市祥符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统筹协调朱仙镇木版年画的保护发展工作,为传承人提供传承场所和必要的经费资助,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督促朱仙镇人民政府协助开展相关保护工作。检察建议发出后,两单位成立联合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朱仙镇木版年画保护工作,先后于2022年12月、2023年1月书面回复检察建议,称已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但保护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委区政府进行专题汇报,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邀请开封市祥符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朱仙镇人民政府、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行业代表,分析研究行政机关职责分工和执法尺度,共同拟定保护工作方案。为提高整改方案科学性、实操性,2023年2月26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保护工作,分别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听证意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与开封市祥符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朱仙镇人民政府签订朱仙镇木版年画保护协作机制,并向区人大进行专题报告,提出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现已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开封市祥符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协同朱仙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在辖区4A旅游景区启封故园等地增设2个传习所和1个工作室作为传承场所,帮助传承人与省内外26家高校签订人才培养计划,培养新生力量,新增传承人学徒267人;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激励机制》,为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在朱仙镇打造300余亩非遗文化产业园,建设产学研一体化基地,并在当地文化中心开辟1000平方米非遗展厅,对外宣传展示朱仙镇木版年画,推动木版年画“走出去”。

  

  【典型意义】

  

  黄河孕育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在千百年的历史积淀中形成了一大批承载中华民族品格基因的黄河文化,其中包括诞生于唐、兴于宋、鼎盛于明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朱仙镇木版年画。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传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在行政机关回复后,持续跟进监督,针对整治难题及时搭建交流平台,征集多方意见,找到适合本地实际的保护模式,帮助行政机关依法充分履职,推动完善地方立法,助推非物质文化遗产“留下来”“传下去”“活起来”。

  

  案例六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莲花池石碑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河南省武陟县作为“中国黄河文化之乡”,黄河文物和文化资源丰富。位于武陟县境内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莲花池石碑,是康熙和乾隆两代帝王重视治理黄河水患一脉相承的实物见证。多年来因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碑体断裂残缺,碑文字迹模糊,无文物保护标识,周边布满垃圾、杂物,文物的历史风貌和文物价值严重受损。2019年以来,武陟县政协委员连续六年提出“关于加强莲花池石碑文物保护工作”提案,但该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3月,政协武陟县委员会根据《关于建立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的办法(试行)》,将莲花池石碑受损问题线索移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多次实地勘查、调取相关文献资料、走访政协委员、听取专家和当地群众意见等,查明:莲花池石碑建于清康乾年间,包括政济桥功德碑和谕东河总督白钟山碑两块石碑,因始建于武陟县老沁河桥头莲花池旁,故称为莲花池石碑。碑身铭刻有清代治理黄河水患的历史事件以及清代治河条例等内容,至今对下游堤防的管理仍有积极的借鉴作用,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1995年5月9日,武陟县人民政府公布莲花池石碑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后因整修沁河大堤,两通石碑被从武陟县城南沁河堤北坡,移至武陟县第一黄河河务局仓库院内后无人管护。2022年1月,武陟县人民政府确定该文物保护范围为武陟县第一黄河河务局仓库院内,但相关行政机关仍未采取实质有效的保护措施。

  

  2024年5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召集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武陟县文旅局、文物属地人民政府木城街道办事处、文物管理单位武陟县第一黄河河务局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及提案政协委员参加,厘清文物保护和监管职责。根据听证会形成的一致意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文旅局和木城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文物保护监管职责,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保护莲花池石碑的文物价值和历史风貌。武陟县第一黄河河务局作为莲花池石碑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修缮和保养义务,承担部分文物修复费用。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单位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络小组,找到政济桥功德碑,并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对两通受损石碑进行修复。为确保莲花池石碑得到妥善有效保护,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县文旅局、木城街道办事处在莲花池石碑原址老沁河桥头附近重新选址,修建开放式游园及碑亭,将修复过的谕东河总督白钟山碑置于碑亭内进行保护,重新树立文物保护标识,方便周边群众参观,传承治理黄河、沁河水患的历史故事。因政济桥功德碑碑身镌刻有清代治河条例,对河务部门治理黄河水患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该石碑被置于武陟县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河南黄河法治文化带)进行保护,以弘扬黄河文化,讲好黄河故事,继续发挥莲花池石碑的历史价值。

  

  【典型意义】

  

  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是黄河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助力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是检察机关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职责使命。本案中,检察机关有效凝聚检察监督和政协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文物保护部门和属地政府协同履职,加强与职责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召开听证会,抢救性修缮受损严重的文物,推动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共同做好黄河文化传承保护。

  

  案例七

  

  王某刚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刚在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灵宝市西闫乡破胡村南侧沙河水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将抽取的河砂非法出售,违法所得共计768868元;未销售河沙 412.7 吨,经评估价值23111元。

  

  2023年3月2日,灵宝市公安局根据河南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6月7日,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王某刚犯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王某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3年6月13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采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全部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处王某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后,王某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惩处破坏黄河流域资源犯罪。王某刚在黄河支流的沙河盗采河砂,直接造成了河滩大面积下陷,严重破坏黄河生态系统,影响黄河河道行洪安全。公安机关首次侦查终结后,以王某刚非法采矿销售犯罪数额577268元移送审查起诉。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后,发现本案作案持续时间长、涉及一般劳务人员多,案件存在犯罪交易记录不清、部分证人证言缺失等问题,且王某刚认罪态度差、拒不供述,犯罪销赃数额仍需补充侦查。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点调取王某刚等人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部分受雇工人证言、河砂买受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组织王某刚、其他转账交易人员分别对银行交易记录逐笔核实。经完善证据,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认定王某刚非法采砂的销售金额为768868元,通过补查追加认定了191600元违法所得。

  

  精准提出量刑建议,规范办理破坏黄河流域资源刑事案件。本案属于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且矿产品销售金额较高,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王某刚非法采矿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刚的非法采矿行为虽然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但综合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和本案案情,结合黄河流域集中管辖期间同期同类案件量刑情况,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对王某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以案释法预防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守护黄河安澜。为减少犯罪对立、预防再犯罪行为发生,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承办人向王某刚充分阐释盗采河砂的危害、黄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等,王某刚充分认识到盗采河砂行为给黄河流域生态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认罪态度发生重大改变,由侦查环节拒不认罪到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环节全面供认,并表示要以实际行动积极悔改。为扩大办案效果,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选取近年来办理的黄河流域非法采矿案例,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有力提升群众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意识。目前,该地持续多年的采砂乱象已得到初步遏制。

  

  【典型意义】

  

  沙河属于黄河一级支流,在黄河流域水资源调控、生态平衡和农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河务部门列为禁采区。砂石资源是黄河河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采矿行为会导致河道涵养水源能力大幅度下降,影响河道生态系统及下游行洪安全。检察机关对黄河流域非法采矿案件保持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准确认定犯罪,精准提出量刑建议,依法惩治破坏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犯罪,遏制了持续多年的采砂乱象。同时,依法履职推进源头治理,运用检察建议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八

  

  马某诉长垣市某乡人民政府

  行政协议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初,长垣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某乡两个村为一期试点,正式启动黄河滩区迁建工作。政策规定:1.在迁建村有房产的住户每人安置30平米房屋;2.没有房产的住户每人货币补偿5万元;3.户籍人口少于4人且房屋面积超过140平米的住户安置120平米房屋。村民马某家户籍人口2人,房屋面积217平米;马某儿子家单独立户,户籍人口5人,因无房产(房屋翻建)在马某家暂住。2018年6月,经共同协商,马某及其儿子选择合并认定为一户,与乡政府签订《提前搬迁协议》,按7人共安置210平米房屋。安置房分配后,马某反悔,要求按照政策规定的第3种情形单独安置120平米房屋。因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9月,马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提前搬迁协议》。法院一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马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12月22日,马某不服生效行政裁定,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且其合法利益通过《提前搬迁协议》已得到确认,额外再行主张更大利益也不合法。因该村有40余户家庭拟效仿马某提起诉讼,双方争议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当地其他群众搬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国家战略进程的实施。为彻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迁建工作顺利进行,新乡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马某的诉求,会见长垣市迁建办有关领导,全面了解有关迁建政策规定、《某乡滩区迁建人口认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经过及重点条文的含义;约见乡政府主要领导、迁建工作负责人,深入了解《意见》具体实施情况、户籍人口认定实际执行标准;走访马某及其儿子、现任及原任村干部、乡政府包村干部,详细了解马某及其儿子签订案涉《提前搬迁协议》的具体经过和考量因素。

  

  经过调查核实查明:《意见》中“户”是指“院落内所有人”,并非等同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的“户”;乡迁建办与马某及其儿子签订协议,是三方共同协商的结果,马某选择和儿子合并认定为一户,是为了解决其儿子家的住房问题,且符合政策规定;根据安置地长垣市城区当时每平米5000元左右的房价,选择合并认定为一户安置房屋,马某及其儿子总体上多受益约20万元。

  

  2021年1月21日,检察官再次上门走访,经深入释法说理,马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生效裁判,主动撤回监督申请,其他40余户处于观望状态的群众因此打消诉讼念头,积极配合迁建工作。截至目前,马某所在村523名村民已全部搬迁完毕,原村庄所占用的近11万平米土地已复耕到位。

  

  【典型意义】

  

  黄河滩区迁建是实现滩区乡村振兴、修复滩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举措。由于居民迁建涉及诸多环节、众多人口,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影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认真调查核实,查清相关具体政策规定,多次上门走访,向申请人释法说理、解疑释惑,促使其消除认识误区,接受法院裁判结果并主动撤回监督申请,起到了示范作用,为黄河滩区迁建、生态修复消除了阻力、赢得了支持,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jwgk/dxal/202409/t20240924_66616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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