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要常怀敬畏之心
时间:2024-09-2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共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党员干部必须常怀敬畏之心,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自觉,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敬畏人民,为民服务不谋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使命。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失去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工作就无从谈起。党员干部要敬畏人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敬畏组织,坚守底线不逾越。《党章》要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员干部是组织教育和培养的,敬畏组织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必须把对组织的敬畏作为履职尽责、为官从政的基本底线,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始终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要时刻保持对组织的敬畏之心,时刻牢记组织纪律是“高压线”,坚决不能触碰。要强化组织观念,在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要敬畏组织的监督,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支持工作、参与工作、配合工作,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整体,不讲条件、不搞变通、不打折扣。
敬畏纪法,严以律己不乱为。党纪国法是党员干部必须始终坚守的底线要求。要常怀对纪法的敬畏之心,把党的纪律规矩刻印在心,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心中始终高悬纪法明镜,手中紧握纪法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碰、不能逾越纪法红线。要加强纪法学习,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认真履职、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做到有权不任性,不乱作为、滥用权。要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处理好公与私、义与利、是与非、情与法、亲与清、俭与奢、苦与乐、得与失的关系,时刻自警自省、自律自励,坚守清正廉洁的底线。
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只有把“敬畏”二字根植于心间,权力才不会用偏,行为才不会越界,才能真正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卢氏县纪委监委 王书光)
原文链接:https://www.hnsjw.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pl/articlea2189bed4ec34299bf9b225971f01d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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