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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历经三年,“外嫁女”终于拿回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时间:2024-09-08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太谢谢你们了,因为你们的耐心调解,我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了!”白某华激动地对建水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说。

  

  这是一起长达三年多的矛盾纠纷

  亦是集在一家人之间难以消散的心结

  

  

  白某华原系建水县临安镇某村小组村民

  

  1982年

  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白某华在该小组分有承包地,土地共有人为其本人及父亲(已逝)、母亲(已逝)及其弟弟白某明。

  

  1985年

  白某华出嫁并户口外迁,但在外迁村小组未分得土地。

  

  2018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工作人员按照户口登记家庭成员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故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栏无白某华名字。

  

  2021年

  白某明去世后,白某华发现承包地实际由其姐姐白某芬、大嫂罗某芬管理使用,其认为村组对土地的分配不合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有异议,未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因此白某华与白某芬、罗某芬产生纠纷,并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均未果,白某华无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案中,白某华并非案涉承包地经营权人,该案争议实质为土地使用权争议,起诉人白某华与白某芬、罗某芬之间的争议系个人之间的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不予受理白某华的起诉。

  

  8月27日,白某华向建水县检察院申请民事立案监督。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立即着手审查案件,通过查看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等方式找准案件症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经过向白某华原村委会核实,村委会及村小组均承认白某华在原村民小组还有承包地,仅因白某华及白某芬、罗某芬对各自承包地的权属和使用情况产生争议,矛盾激化长达3年之久。

  

  针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案中,人民法院在接收白某华起诉材料时,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准,认为原告白某华并非案涉承包地经营权人为由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不符合监督条件,但考虑到如若检察机关机械回复,白某华的合法权益实际未得到保障,家庭矛盾依旧突出,不利于修复家庭裂痕,便决定对该案开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检察和解工作。

  

  

  承办检察官及时调整思路,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对接。近日,经检察院联合法院、县农经站、临安镇政府、临安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村委会、村小组干部,组织白某华、白某芬、罗某芬进行现场调解,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并监督。

  

  调解中,主要就争议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并围绕当事人诉求,初步拟出土地承包权属划分方案。为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调解采取“背对背”形式,分别作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通过调解人员多方的释法明理和政策解读,双方最终打开心结,同意调解方案达成和解,并当场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村委会、村小组干部及农经站工作人员当天即根据协议书进行土地使用权属实地测量划分。至此,白某华的诉求终于顺利解决。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hh/202409/t20240905_66395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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