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合法!任性砍伐自食苦果
时间:2024-09-01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许可采伐有规矩
岂能超范围乱砍?
批了 7 立方米却砍出二十多立方米!
周某以为自家山上的树就能随意砍伐
结果因超范围砍伐林木被判刑
案情回顾
普洱市思茅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周某在思茅港镇某地块采伐,许可采伐的思茅松蓄积为7立方米。然而,周某在采伐过程中超指标采伐。经鉴定,其共砍伐思茅松89棵,活立木蓄积29.4718立方米,滥伐林木蓄积22.4718立方米。
该案由思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有关规定,在仅办理部分地界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发生后,周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已补植树木弥补损失,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pe/202408/t20240830_66322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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