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内参!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法治道德

大手拉小手|这份收养登记证书来之不易

时间:2024-09-01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前,莉莉(化名)的养父母领到了莉莉的收养登记证书,这意味着6岁的莉莉终于有了一个盼望已久的家,有了一个名正言顺的身份,也可以依法接受教育了。

  今年5月,家住河南省洛宁县的高某夫妇,听闻洛宁县检察院有个“弱势群体权益检察工作站”专门维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他们来到洛宁县检察院寻求帮助。

  该院检察官杨效波接待了这对夫妇,经过询问了解到,6年前,无儿无女的高某夫妇通过他人介绍,到几百公里之外的上蔡县领养了女童莉莉,但当时没有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今年,莉莉就要上小学了,高某夫妇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时,无法完成正常登记,被告知要到孩子出生地派出所登记户籍信息。但是,要想给孩子登记户籍信息,先得有出生地民政局颁发的收养登记证书。高某找到上蔡县民政局,却被告知莉莉的亲生父母为智力残疾三级,莉莉不符合相关领养条件,不但收养登记证书补办不了,莉莉还得由亲生父母继续抚养。这让高某夫妇不知所措。

  看似是上学问题,实际却是收养问题。“无论如何,要保护好孩子的生活和受教育权利。”杨效波第一时间向洛宁县检察院党组进行了汇报。

  围绕收养关系的确认,洛宁县检察院与上蔡县检察院进行沟通协商,依法督促上蔡县按照收养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定孩子的归属。

  杨效波和同事多次前往上蔡县,在当地检察院的配合下,联合当地民政局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通过调查了解到,莉莉的亲生父母都是智力残疾人,生活条件极其困难,家中有6个孩子,还是贫困户、低保户,显然没有继续抚养莉莉的能力,莉莉符合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被收养条件。上蔡县民政局最后认定,高某夫妇的收养过程合理合法,可以补办收养登记证书。根据《河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还需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融合情况,如果适应一个月的共同生活就可以给收养人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很快,一个月的融合期过去,杨效波和同事再次来到上蔡县,与上蔡县检察院一道,共同见证了当地民政局为高某夫妇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雷志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8/t20240829_66451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反腐内参 ff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