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王忠远同志先进事迹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王忠远,男,汉族,1962年10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盖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专职副局长。二十多年的检察工作中,他认真履职,不忘使命,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理念,严格公正执法,理性办案,忠于职守,不为利益所动,倾心维护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在党和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了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2007年至今,该同志共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8件22人,其中大要案5件9人;副科级以上犯罪嫌疑人10人,全部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且无一错案、瑕疵案件和涉检上访案件。先后查办了盖州市国土资源局徐屯所所长姚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六十余亩、大石桥市法院副院长程某等人滥用职权以及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大石桥市林业局副局长姚某等7人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一系列重大有影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犯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他的付出也得到了组织的肯定。他连续多年被评为营口市检察系统优秀检察官,盖州市“优秀共产党员”;他曾三次被省市院荣记个人三等功;曾多次被评为全省检察系统“先进个人”、“优秀侦查能手”;2011年,他被评为辽宁省、营口、盖州三级政法系统“雷锋式政法干警”并被省院荣记“个人二等功”。
一、铁面无私,公正执法
2007年初,他和同事们在办案中发现,某土地所所长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重大犯罪嫌疑,而此人曾在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工作多年,社会关系复杂,为人老道圆滑,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全力调动起自己的关系网来保全自己,同时,二十多户正在非法使用着土地的当事人也坐不住了,他们也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有所抵触,或者动用关系来说情,一时间,社会各方面的干扰随之而来。王忠远顶住压力,顶住说情风。最终,犯罪嫌疑人对其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六十余亩和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彻底认罪伏法。此案的成功查处成为盖州院打击国土资源领域犯罪的第一案,也为该院之后进一步开展打击此类犯罪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二、异地查案,不辱使命
2010年营口市检察院交办盖州院查办大石桥市法院法官程某、刘某司法不公案件,王忠远带领侦查干警在炎热的夏季,历经两个多月的艰难取证,一举攻破了上级院交办的这起有分量的司法领域渎职犯罪的案件。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填补了盖州院近年来查办司法领域渎职犯罪方面的空白,实现了检察机关对司法权的有力监督。
2011年,营口市院交办盖州院查办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省级公益林被毁一案,王忠远同志作为专案组骨干力量,与其他同事多次往返沈阳、营口、大石桥、盖州四城市,行程3000多公里,历经50多天的艰难取证,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毁坏公益林一案终于被查清,上至大石桥市林业局主管生态公益林的副局长,下到南楼开发区的护林员多达7人都涉案其中。经鉴定,此案致使省级公益林被毁坏近三十亩,二十多年生的油松被掩埋两千余株,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该重大案件的迅速查办,不仅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有效避免了群体访事件的发生;也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今后的工作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也开创了盖州院反渎职侵权工作通过一个案件线索查处7名犯罪分子的先河。此案也被省院评为优质案件,侦查终结报告还被评为全省检察系统优秀法律文书。
三、文明执法、理性办案
王忠远对每一个案件都认真审查、仔细研究、严把事实和证据关,做到不枉不纵;办案中他坚持“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人性化办案,感化教育知情人,力求在司法实践中将法律的无情与人性的有情有机结合起来,取得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大石桥毁林案的侦查过程中,当对一名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她情绪非常激动,王忠远了解到:其丈夫在外地经商,她担心自己上幼儿园的女儿放学后没有人接。王忠远立即安排法警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与其公公取得联系,让她公公接孩子,同时又让法警以她朋友的名义与幼儿园的老师取得联系,说她有事脱不开身,让孩子的爷爷去接。这时,犯罪嫌疑人平静了许多,从她脸上看到了感动。在法律的威严面前、在人性化的感召下,犯罪嫌疑人痛苦流涕,如实交待了自己涉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从而为此案的成功查处打开了有力的突破口。
四、忠于职守,勤政为民
2011年受9号台风“梅花”影响,盖州市部分乡镇遭受严重水灾,一些不法分子伺机进行非法采砂。盖州市院按市委的重要部署成立巡查组,王忠远作为主干力量带领反渎干警仅用了5天时间,便先后巡查了万福、什字街等11个乡镇的采砂场。发现违建砂场9处(非法占用土地83344m2),非法拉山皮土案1宗,违法占地堆放矿料案1宗。王忠远等办案干警就调查情况立即向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下发了检察建议,并得到相关部门的及时回馈处理和整改落实,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五、面对诱惑,不为所动
多年来,王忠远同志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办案程序的规定,在办案过程中,他率先垂范,从不接受当事人的请吃和贿赂,从未出现过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2008年至今,先后共拒收贿赂6万余元。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jcwh/jcfc/201412/t20141211_39086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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