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内参!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法治道德

一起烧伤案的艰难诉讼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祸起加油

  

  

  事情追溯到1996年1月20日傍晚,冬季的天空已经罩上黑幕,张瑞与其兄驾驶带挂柴油车,到中石化宿州市埇桥石油支公司灰古石油经营部(以下简称石油公司)加油。当时停电,加油站内并没有照明设备,但工作人员依旧为张瑞所驾驶的车辆加油,其间,工作人员在加油室内看油表,张瑞手持油枪往油箱内加油,为查看油箱是否加满,张瑞的哥哥用打火机点火照明,这时油箱突然起火并向外喷射火苗,张瑞头面部及上半身被火苗烧伤。现场人员试图用灭火设备扑灭张瑞身上的火,但是设备却无法正常使用。直到附近村民闻讯赶来用被子将火扑灭。

  

  大火使张瑞深Ⅲ度烧伤,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张瑞虽经多方治疗,但面部疤痕皱叠,青春韶华似乎从此截断了,无论自己还是亲人、外人,都不忍多看这张脸,不把脸裹个严实,张瑞从来不敢出门,劳动生产、生活、社交都产生了诸多不便。

  事故发生后,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曾前往处理现场,但对事故未做鉴定结论。

  维权路漫漫

  1999年1月,张瑞向埇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石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等项共40余万元。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未经鉴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石油公司油品问题引起火灾,并且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瑞不服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埇桥区法院重审。

  此次重审将张瑞之兄追加为第三人。经审理认为,虽然无法确认柴油质量问题,但张瑞之伤是在加油时造成,张瑞之兄明知加油站严禁烟火,却用打火机照明,造成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让顾客自持油枪加油,加油站属重点防火单位,却因疏于管理,灭火装置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张瑞损失的扩大,应负次要责任。对张瑞要求的继续治疗和精神损失等费用项目未予支持,判令赔偿数额合计8485.03元,其中,张瑞之兄和石油公司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赔偿。

  这一判决让张瑞感到意外,哥哥的货车在事故中毁损,已失去了赔偿能力,张瑞只能拿到40%的赔偿金。这一结果令他不满意,认为并不合理,遂提起上诉。

  宿州市中院再次将案件发回重审。埇桥区法院此次审理后支持了部分精神损失赔偿费(1.5万元),张瑞之兄与石油公司的责任划分和承担赔偿数额比例维持不变。

  张瑞再次提出上诉,要求损失全部由石油公司承担,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无误,但计算伤残补助费有误,更改后赔偿总额为7.8万余元,赔偿责任和比例划分不变。

  2008年5月,张瑞就30万元的后续治疗费向埇桥区法院另行起诉,法院予以支持,赔偿责任比例依旧是其兄和石油公司分别按60%和40%承担。张瑞因急需资金治疗,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检察抗诉

  张瑞来到埇桥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民行检察人员对案件展开审查分析,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

  被告加油站在停电不能保障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一人违规操作,并让他人持枪加油,在事故发生时,消防设备丧失功能,酿成重大后果,对事故的真正原因即0#柴油为何会突然起火燃烧,不说明、不报告、在诉讼中不举证,致使“无法确定被告的柴油质量是否有问题”,是一系列严重违反《加油站管理制度》的操作行为,而张瑞之兄使用打火机照明,有其自身过错,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加油站放纵和疏于监管的结果。加油站实施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和张瑞之兄实施的使用明火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关系,客观上两方面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了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日前,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的张瑞(化名)一家人,将一面绣着“司法正义的使者”的锦旗,送给了埇桥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官。这面锦旗的背后,是一起长达17年的损害赔偿案的艰难诉讼。

  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侵害行为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应认定石油公司和张瑞之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审判决适用了《民法通则》第131条“混合过错”规定作为判决依据,与案件事实不符,属错误引用法条。

  埇桥区检察院的抗诉请求获得宿州市检察院支持,宿州市检察院依法对埇桥区人民法院和宿州市中级法院分别作出的生效判决向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启动了再审程序,该案经宿州市中级法院再审,仍维持原判。

  宿州市检察院认为宿州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明显存在错误,遂提请省检察院再次抗诉。

  省检察院依法向省高级法院抗诉,省高院指令宿州市中院再审,再审再次判决维持原判。

  张瑞不服,向省高级法院申诉,省高院将此案提审,并作出判决,认定原审认定的石油公司与张瑞之兄对张瑞的损害后果承担按份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该石油公司与张瑞的哥哥构成共同侵权,对张瑞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张瑞提出的7万元精神损失费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连带责任”意味着张瑞可以向任何一方请求全部赔偿,这一改变,让张瑞的赔偿金有了着落。

  张瑞经过10多年的诉讼,维权有了阶段的成果,虽然石油公司和哥哥的连带责任人内部之间如何分担赔偿责任,还令他担忧,但这一改变来之不易,让他感到欣慰。多年来,对每一次诉讼的结果,张瑞都要到埇桥区检察院里来说说,劝慰、释法说理、抗诉、跟踪案件进展,民行检察人员一直用各种方式给他安慰。为了检察人员的真诚和尽职,张瑞用放鞭炮、送锦旗这种“老式”的方法,表示感谢之情。(新安晚报 苏晴 周末)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1608/t20160817_185192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反腐内参 ff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