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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宁国:民事检察解民忧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感谢检察官依法办案,感谢你们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让我实实在在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日前,宁国市检察院收到了当事人童某某送来的一面锦旗——“公正执法公道人心”。2015年5月,童某某与李某某办理离婚登记。2020年6月,童某某发现自己莫名被卷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银行要求她偿还借款及利息。因其从未办理信用卡,也未办理过贷款业务,到相关部门查询才知道,原来在2013年,自己不知道何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宁国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于同年4月与中行宁国支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和《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银行诉求,童某某不服,向宣城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宣城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6月驳回再审申请。2022年3月,童某某向宁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宁国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调阅相关案件卷宗,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询问案件当事人,前往涉案银行进行调查核实,找准争议点,委托公证处鉴定,查明童某某名下的这张信用卡及相应贷款、合同业务是其前夫李某某在其婚姻存续期内借童某某身份信息办理,李某某取得童某某代理权依据的公证《委托书》系伪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童某某对该笔贷款、合同知情并表示同意。2022年6月,宁国市检察院以原审民事判决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依法提请宣城市检察院抗诉,11月,宣城市检察院支持提请抗诉意见,向宣城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2023年,该案经过宁国市法院再审、宣城市中级法院二审后,撤销原判决并予以改判,判决童某某与该银行之间不存在借款及抵押合同关系。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312/t20231204_60888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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