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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杂志 | 李强 胡宜振:“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应重视多主体参与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2024年4月(上半月)第7期

  原标题

  “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应重视多主体参与

  作者:李强,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胡宜振,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四部主任

  “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是基于检察实践经验提炼出来的指导理念,要求全面能动履职,由表及里、由浅到深,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参与社会治理。为实现穿透式监督目标,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已在实践中初步建立起一些工作机制,但在整体上距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部署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本文拟从多主体参与的角度提出改进与完善对策。

  一、提升调查核实质效

  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在事实证据基础上实现对所办案件及相关事项的穿透式监督。

  一是尊重诉讼主体的独立性,重视听取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的意见表达,了解关注其正当合理诉求,洞察其表面诉求背后的实质主张及利益关切。认真审查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竭尽所能帮助其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线索,不放过蛛丝马迹。

  二是用好协助调查和委托调查制度,着力提升调查核实的效能和质量。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指令下级检察院协助调查和委托异地检察院协助调查核实的细化内容,有助于提升调查核实权的运用效能。

  必要时,为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行政检察部门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严重程度,出具公函,邀请或申请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开展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工作。

  二、充分运用“外脑”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争议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与日俱增,单靠传统知识技能已不足以处理好新类型行政争议案件。检察机关有必要向外借力,借助第三方的智慧、经验和协调调解,增强行政检察穿透力度,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一是落实应听证尽听证的要求,完善听证工作机制。尊重听证员的程序主体地位,充分考虑其在参与听证程序后提出的监督意见。听证员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发挥实质作用,依法提出独立的判断意见,供办案参考。如果承办检察官不采纳听证意见的,审结报告时必须说明理由,充分深入释法说理,防止权力滥用。

  二是用足用活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咨询请教专业技术问题的工作机制。承办检察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遇到困惑障碍,要及时向相关领域掌握专业性、技术性知识技能的专家学者咨询,助力做好释法说理,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检察监督权,防止审查处理决定出现片面、武断与任性。

  三、社会参与协调化解

  一是健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工作联动机制,做好诉讼程序与行政程序、信访环节的协调对接。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行政机关认真对待、充分考虑申诉人、信访人的合理诉求。改革具体办案模式,探索“圆桌会议”方式办理行政监督申请案件。对政策性比较强、牵涉面比较广、涉众型或疑难复杂、化解难度大的行政争议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共同研判化解,克服阻力。

  二是健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利益协调机制。行政争议背后可能存在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争执的实质目的是维权求助,化解争议需要考虑给予适当援助救济。穿透式监督要尽可能穷尽救济措施,加强与司法行政、社保、医保、残联、妇联、工会、乡镇街道等部门联系协作,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协调社会救助,建立救助衔接机制,助力解决存在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建立情绪疏导机制,深化温暖控申工程,把申请人、信访人当亲友,贯通法理情,引导解开心结、放弃不合理不合法的权益主张,回归到依法维权、理性寻求救济的轨道上。

  三是健全提供法律帮助工作机制。对申请人提出的疑惑,精准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耐心细致地给予咨询引导,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对于行政赔偿补偿、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案件,探索借助值班律师参与调解方式,尝试减轻讼累开展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本文系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2022年度重大课题《“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实现机制研究》(AHZC2022A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405/t20240511_64597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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