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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禹会:缓刑期内盗金手镯 放任自我戴“银手镯”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但有人偏偏一错再错,来看这名女子是如何一步步把自己“作”进监狱的。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对一起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审查,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因自己的一时“任性”,最终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去年11月,杨某因多次盗窃黄金手镯,被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然而,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杨某并不珍惜监外执行的宝贵机会,再次进行违法活动。今年10月,其因在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广场某商店内盗窃,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日前,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杨某宣告缓刑3年的执行部分,并对罪犯杨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2年。自此,杨某结束了自己的缓刑“考验模式”,开启了铁窗中的真实服刑生涯。
检察官说法:法律不是儿戏,缓刑不等于自由。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并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珍惜机会,再次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将会被撤销缓刑,再执行原判刑罚。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312/t20231204_60888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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