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内参!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法治道德

合肥蜀山:泄愤撞坏车辆,“斗气”得不偿失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双方因劳务工资结算存在纠纷,一方开车阻拦去路,另一方为泄愤径直开车来回撞击造成车辆损坏。近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6日,夏某与陈某因劳务工资结算问题存在纠纷,陈某将车停在夏某车后,阻拦夏某离开,夏某要求其挪车未果,一气之下倒车数次撞击陈某的车辆,导致陈某的车身变形受损,陈某当即报案,夏某主动投案。经鉴定,陈某的车辆因毁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224元。

  检察官说法: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一般情况下,满足了以下情况之一的就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一是毁坏的财物的价值超过了5000元;二是毁坏财物在3次以上;三是聚众纠集了3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四是毁坏财物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与他人产生争执矛盾。遇到事情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为逞一时之快,像本案中的夏某一样,为泄愤撞坏他人车辆,不仅要赔偿他人损失,还即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实在是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403/t20240301_632354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反腐内参 ff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