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镜湖:丰富案外社会性信息为危险性精准“画像”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19日《检察日报》头版
原标题
如何量化评估社会危险性
芜湖镜湖:丰富案外社会性信息为危险性精准“画像”
记者 吴贻伙
“虽然胡某多次参与犯罪,目前查明其犯罪数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经审查我认为可以不批准逮捕。”日前,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检察官联席会上,承办检察官车凌梓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
这是一起涉及多人的非法采矿案,胡某系盗采江砂船只现场负责人,其受他人指使多次作案,且胡某到案后也未退赃。按照以前办案经验,承办检察官一般会对其批准逮捕。
“胡某到案后能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且工作稳定,有正常经济来源,此次参与犯罪系经朋友介绍,案发较为偶然,非法采砂并非其主业。胡某一直从事个体经营,一贯表现良好,从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和诉讼可控性三个方面对其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子进行量化评估赋分,得出的结果是其社会危险性较低,无逮捕必要。”车凌梓进一步阐明了拟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经讨论,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致认同承办检察官的意见。最终,镜湖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胡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镜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汤恒明告诉记者,2023年9月,该院被最高检确定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单位后,综合研判影响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主要因素,认为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要关注的还是“人”的因素,而犯罪嫌疑人的案外社会性信息则是反映其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因此应重点将能够说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关联程度的家庭情况、职业背景、经济条件、社会交往、生活习惯、活动轨迹等信息纳入评估范围。随后,该院通过组织专班对已办案件回溯和在办案件测试,进行多轮实践、修正、再应用,从而形成了有地区特点的以“人”的因素为核心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指标体系和量化模式。
将案外社会性信息作为评估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这种信息的获取是关键。据镜湖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光菊介绍,除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相关信息外,该院一方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借助公安机关信息优势,提升信息获取和评估的质量;另一方面结合律师辩护全覆盖推广工作,积极吸纳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试点工作。此外,还利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政法一体化跨部门办案平台内的相关数据,来获取有价值的办案信息。
数据显示,以丰富的案外社会性信息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精准“画像”,有效提升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效。今年以来,该院使用该量化手段对24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后,对其中4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20人予以批准逮捕。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405/t20240523_64790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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