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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检察官提醒:龙虾节在即,注意“尅龙虾、哈啤酒”后不要做这件事!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龙虾节开幕式那天晚上,我和我的朋友还有她的三个朋友在盱眙城区的一家饭店吃饭,边聊天边喝酒,先喝了白酒后来又喝了啤酒,五六个人一直喝到凌晨,喝完我就开车回家,一不注意就追尾了...”

  案情回顾

  被告人朱某某在龙虾节开幕式当晚,与众友人畅饮白酒、啤酒至凌晨,饮酒后直接驾驶轿车准备回家,在行驶至江苏省盱眙县城区某红绿灯路口时,追尾了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45.1mg/100ml。最终,朱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尅龙虾、哈啤酒”可以说是龙虾季的标配,龙虾节也是盱眙人民特有的节日,随着龙虾节的做大做强,不仅为盱眙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增强了盱眙人民的品牌文化自信,全民欢庆龙虾节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但是要注意,万万不可被节日的喜悦冲昏头脑,在欢庆节日的同时,务必规范自身行为,做到喝酒不开车,希望广大盱眙老乡,在一年一度的盛典到来之际,以好客盱眙、平安盱眙、文明盱眙的良好市民形象迎接来自五湖四海的游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4/t20240430_16208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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