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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被告人始终认罪的命案,缘何走到最高检?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为何他就是杀人者

  ——揭秘最高检抗诉陈某红故意杀人案口供中“非亲历不可知”细节


  2024年1月31日,陕西商洛,寒风凛冽。

  

  “我要快点把结果‘告诉’父亲。”拿到判决结果后,压在王磊(化名)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父亲去世时最放心不下的就是姐姐王姗(化名)的案子。

  

  从2014年1月案发,到2024年1月迎来最终判决结果,整整十年。承载着王磊一家公平正义诉求的这份再审判决,其间经历哪些曲折?仅有被告人口供和间接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作案?在特定场所,特定关系人之间发生的故意杀人案,如何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

  

  在王磊一家焦急等待的同时,如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保诉得出、抗得准,也是办案检察官一直努力的方向。

  

  厮打中引发命案


  “我女儿在出租房内被人杀死啦!”2014年1月5日,临近中午,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接到报案电话。出警后,侦查人员初步判断属他杀案件。

  

  王姗生前同居男友陈某红案发后行踪不明,有重大作案嫌疑。陈某红与王姗相识于2009年,随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并开始同居。起初二人相处融洽,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在陈某红因犯盗窃罪入狱刑满释放后,王姗从表姐处借来1万元,让其学习挖掘机驾驶技术,但被其挥霍一空,两人矛盾越来越深。王姗曾提出分手,陈某红不同意,还多次到王姗的工作场所闹事,导致王姗辞职。

  

  2014年2月25日,陈某红被抓获。到案后,陈某红供认了失手致死王姗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在同年2月22日其伙同他人盗窃一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据陈某红交代,2013年12月30日晚,他去麻将馆为王姗送钱,其间二人发生了口角。回家途中,在陈某红下车买烟时,王姗独自乘车离开未回家。陈某红回家后,将王姗的多件衣服用刀割破泄愤。

  

  2013年12月31日深夜,王姗返回出租屋休息。第二日中午起床换衣服时发现衣服被割破,随后与陈某红发生激烈争吵。陈某红用手掐住王姗颈部将其按倒在床上,直到王姗不再反抗。陈某红在客厅休息时,王姗从卧室向外跑去,两人再次扭打到一起,陈某红拿起客厅沙发上的枕头捂住王姗面部,发现王姗不动后将其抱至卧室床上并盖上被子,匆忙中拿上王姗的手机出门。第二天,陈某红返回住处发现王姗已经死亡,在清理完出租屋后逃到西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陈某红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移送商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涉及命案,商州区检察院于2014年6月18日报送商洛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为是在特定空间发生的命案,又没有指向明确的实物证据,在起诉前,我们对在案证据进行了亲历性审查。”如今已遴选至陕西省检察院担任检察官的穆兰,在商洛市检察院时承办了该案。她告诉记者,对于公安机关已经取得证据的真实性,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现场勘验情况等,检察机关进行了一一审查,对于公安机关提出没有办法取得的证据,如陈某红砸碎后丢弃到河里的手机,检察机关也实地进行了核实。

  

  穆兰告诉记者,陈某红供述,作案后的当天下午,他曾用王姗的手机给姐姐、姐夫和朋友打电话。该情节与调取的王姗电话通话清单和证人证言一致。王姗的表姐和闺蜜称,王姗父母联系不上女儿后,曾给她们打电话让帮忙联系。她们拨打王姗手机都被挂断,随后收到回复短信,称不方便接听。这与陈某红供述他不敢接听电话,以王姗名义回复虚假短信相符。

  

  2014年9月18日,商洛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商洛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王姗的亲属向陈某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同年12月25日,商洛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红犯盗窃罪的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陈某红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个结果,王姗亲属提出上诉。商洛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陕西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原审法院认为

  不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

  

  让大家都没想到的是,这场被告人始终认罪的命案,会历经多道司法程序,一直走到最高司法机关。

  

  2016年1月26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3月20日,商洛市中级法院作出与原一审相同的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再次提出上诉,商洛市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陕西省检察院再次支持抗诉。2019年11月11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和抗诉,维持原判。

  

  收到二审裁定后,陕西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李嘉丽通过对案情的反复研究和对全案证据的认真研判,确信全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陈某红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经陕西省检察院检委会审议,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面对法检两家的分歧,受理案件后,负责该案的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赶赴商洛和西安,与一、二审法院法官进行座谈。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陈某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主要是其供述,没有指向性明确的实物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审判人员看来,案件还存在一些疑点,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性结论,不排除系他人作案或陈某红替他人顶罪的可能。

  

  记者注意到,在法院看来,不能得出唯一性结论的疑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被害人死亡时间存疑。法医推断王姗死亡时间距尸检3天左右,尸检时间为1月5日,这与陈某红供述作案时间是1月1日中午不符。此外,王姗父母于1月5日报案时称,女儿在1月1日或2日晚上(具体哪天想不起来了)给家里打电话,问出租屋钥匙是否在家。二是陈某红供述,作案当晚其住在酒店,第二天回出租屋将割破的衣物全部放进柜子,清扫出租屋后将垃圾带走。然而,住宿登记记录和垃圾等证据未能调取到案,现场勘查记录的案发现场卧室床上有多件被割破的王姗衣物。三是陈某红自己有手机,作案后却使用王姗手机给他人打电话不合常理。王姗和陈某红所持的出租屋钥匙去向不明,不排除他人持钥匙进入现场作案的可能。四是陈某红在法院判决其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后,仍然稳定供述自己致死王姗,不符合一般人畏罪、避罪的常情。

  

  针对上述疑点,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

  

  被告人供述的细节

  “非亲历不可知”

  

  在商洛市的一个村庄,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见到了陈某红。虽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多年,但陈某红依然承认自己失手致死王姗的犯罪事实,且其供述的基本内容与之前历次供述一致,并对部分案件疑点进行了合理解释。

  

  比如,出租屋钥匙去向问题。出租屋房东和王姗父母、陈某红证实,租房时总共给了租户三把钥匙,分别放在王姗父母、王姗表姐、陈某红处。陈某红称在最后一次回家后,将钥匙放在家里未带走。房东证实,案发后,房屋钥匙已经全部归还。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均显示,门锁完好,未见异常。所以,不存在第三人捡拾到钥匙入室杀死王姗的可能。

  

  “案发后我心里紧张,输入电话号码打出去的电话,没注意到用的是王姗的手机。我曾逃到西安,但感觉人生地不熟,索性回到老家顺其自然。”对于“自己有手机却使用王姗手机给他人打电话不合常理”的疑点,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也进行了核实。

  

  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对报案当天王姗父母证言进行了核实。王姗父亲称,报案当天心绪很乱,无法说清楚女儿最后一次打电话的时间,当时也向办案民警反映具体是哪天想不起来了,心情平静后,确定女儿最后一次打电话的时间和最后一次回家吃饭是同一天,即2013年12月31日。

  

  法医推断的死亡时间和陈某红供述的死亡时间存在差异,这又是怎么回事?在审查该案期间,第二检察厅曾委托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该中心法医的审查意见认为,外在环境因素,尤其是温度、湿度、空气流通情况等对人死后的变化影响很大,其中温度是最主要的外界影响因素,低温可以延缓尸体腐败的发生和发展。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询问该案尸检的两名司法鉴定人员时,二人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据悉,在当年案发现场,室内供暖设备仅有一台电暖器,且处于关闭状态。2014年1月1日是农历腊月初一,天气寒冷,1月5日现场勘查时气温是10度,相对湿度20%。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认为,尸体在这种环境下,陈某红供述王姗死亡时间是1月1日中午,与法医依据尸体腐败程度分析推断死亡距尸检3天左右并无矛盾。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是陈某红致死王姗。”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虽然证明陈某红作案的直接证据只有陈某红的有罪供述,但其供述了大量隐蔽性细节,这些细节“非亲历不可感知”“非亲自作案不可知情”,而供述内容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据此可以认定是陈某红作案。

  

  “比如,陈某红供述,他掐了被害人的脖子,二人在客厅厮打时摔倒,这些都是侦查人员之前并不掌握的隐蔽情节。被害人脖子外部没有伤痕,是通过后来的尸检才发现有损伤,身上也有摔倒造成的擦伤。陈某红供述将被害人抱到床上、盖上被子,并将被害人的拖鞋放到了门口的鞋架上,这和现场勘验记载的情况相一致。陈某红称最后一次离开现场时将房门关闭没有反锁,该情节和第一个进入现场的王姗母亲描述一致。”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称,案发现场柜子中有大量被割破的衣服,房间内有小刀,虽然卧室床上还有被割破的衣服,但这些衣服都被压在被子底下,表面上是看不到的,这和陈某红的供述相符。

  

  此外,案发现场也没有检测到第三人的痕迹,被害人脖子上的金项链、屋内的财物均在,被害人也未被性侵,不存在另有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对于陈某红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也向首次讯问陈某红的两名侦查人员进行了核实。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陈某红均明确表示侦查人员无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最高检抗诉后

  再审法院改判无期

  

  为确保精准抗诉,2021年1月28日,第二检察厅就该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讨论认为应当抗诉。同年2月7日,第二检察厅组织专家论证,参加论证的刑事法律专家学者、法医等共6人,一致认为应当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2021年11月5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于2022年8月24日指令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

  

  2023年8月3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河南省检察院派检察官王延武、吴炅和检察官助理段慧娟出庭履职,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现场全程指导。庭审中,检察官有序展示证据,详细分析论证案件事实,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尤其是针对陈某红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当庭讯问了陈某红。庭审后,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列席省高级法院审委会,全面阐述抗诉理由。今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宣告再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陈某红构成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发生在特定场所,特定关系人之间的故意杀人案件,往往缺乏指向性明确的监控视频、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因此,该案的成功抗诉,也极具实践意义。第二检察厅指出——

  

  在运用证据规则方面,对此类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需运用口供中“非亲历不可感知”“非亲自作案不可知情”的特点,充分挖掘口供中的隐蔽性、特定性细节,在被告人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一一印证,并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情况下,就可以据此锁定被告人为作案人。

  

  在把握证明标准方面,刑事诉讼证明是一种回溯性司法证明活动,不可能完全复原犯罪活动的所有细节,当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已达到内心确信、非被告人作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就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bmfw/yasf/202404/t20240416_64192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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