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东:准确认定贩卖毒品数量纠正错误判罚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周文斌 卓玛次仁)“原判决认定陈某贩卖毒品9.952克系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近日,由湖南省祁东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贩毒案,法院审理后依法予以改判。
2021年4月,陈某将6粒麻古和2小包冰毒贩卖给周某。2021年5月下旬至9月期间,陈某又先后11次从黄某处购买麻古98粒、冰毒5小包,并将其中大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辩称剩下的2粒麻古和1包冰毒系自己吸食。一审法院认定,陈某贩卖毒品数量为9.952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祁东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王祖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法院认定的毒品数量9.952克,漏算了陈某卖给周某的毒品数量,且未把陈某辩称自己吸食的毒品数量算进去,这是不合理的。”王祖河解释,依据刑法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该累计计算;同时,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而一审法院未将陈某卖给周某的毒品数量和其辩称自己吸食的毒品数量计算进去,最终导致量刑畸轻。据此,陈某贩卖毒品折算后累计数量为11.314克。
“在贩卖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直接影响量刑。11.314克与9.952克虽然只差1克多,但可能会上升一个量刑幅度。”据王祖河介绍,祁东县检察院向衡阳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请抗诉,衡阳市检察院审查后予以支持,最终,衡阳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陈某贩卖毒品重量为11.314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漏算了1克,刑期差了两年 湖南祁东:准确认定贩卖毒品数量纠正错误判罚)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06/t20230605_6164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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