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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青:成功抗诉一起贩卖毒品案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买“止咳水”真的是为治病吗

  山东高青:成功抗诉一起贩卖毒品案

  

  高青县检察院检察官与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就检察建议情况进行沟通。

  “我们对诊疗服务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设定禁止用药提醒功能,对一定时间内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配购数量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及时开展执法检查。”近日,山东省高青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向该县检察院检察官展示了操作系统。

  记者了解到,高青县检察院此前在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时发现,管制类药品已得到有效管控。发生这样的变化,还要从该院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说起。

  乡医贩卖管制精神药品

  王某是一名乡村医生,一次偶然机会,他发现有人在医药QQ群里卖含可待因的复方口服液,便联系此人收购了大量上述药品。

  王某收购这些药品的目的是治疗病患吗?实际并非如此。此类含可待因的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具有毒品和药品的双重属性,不少吸毒人员将此类药品当作替代品。对药物熟悉的王某,利用吸毒人员对精神药品食药成瘾的特点寻得“商机”,在QQ群里贩卖此类药品。很快,有吸毒经历的宋某联系王某欲购买。

  第一次交易,王某要求与宋某见面。宋某支付现金后,王某将药品寄到宋某的住处。有了这一次交易,两人达成信任。自2019年3月至9月,王某向宋某分12次非法售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可待因含量500余克。宋某购买后,有一部分药品用于自吸,还有部分加价转卖给了其他贩毒人员。

  2020年6月11日,高青县检察院对王某、宋某提起公诉。2021年3月5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补强证据二审改判

  一审宣判后,宋某不服判决,于2021年3月19日上诉至淄博市中级法院。

  “这‘止咳水’是我自己买来止咳用的,我看朋友经常咳嗽,于是给了他几支,他后来又找我买,我可没把它当毒品销售”“后来联系我的那几个人我不认识,不知道他们是吸毒人员”……宋某坚决不承认贩卖毒品。

  “虽然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矢口否认,但我们可以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以宋某与其下线的电子数据为突破口。”承办检察官充分运用电子数据、借助信息技术平台,对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展开审查分析。

  经过对数据一条条仔细梳理,从宋某与其下线的聊天记录中,检察官筛查出公安机关未发现的购买药品的其他人员。

  通过结合证人陈某等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最终认定了宋某向陈某、董某等多人多次贩卖的事实。宋某贩卖含可待因的复方口服液(可待因含量共计402.9克),依法应加重处罚。

  通过补充新的证据,高青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22日提出抗诉。经高青县法院重审,认定了被告人宋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事实。2021年9月13日,高青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改判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制发检察建议力促行业监管

  含新型毒品成分的麻精药品向社会销售扩散,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在此案中,暴露出了部分乡村卫生室存在执行国家管控药品规定不严的问题,致使管控药品被不法分子获取,作为毒品替代品出售,流向吸毒人员,被他们滥用。”该案抗诉成功获改判后,承办检察官回想起整个办案过程颇有感慨。

  针对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经过多次走访调研,2021年10月11日,高青县检察院从建立麻精药品安全监管平台、开展综合整治、加强日常宣传及警示教育等方面,向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整改,对村级卫生室等基层药品经营场所及经营者加大监管力度,优化升级诊疗服务系统功能配置,并与县医保局建立国家管控药品监测合作机制,加强了联合执法和药品安全监管。

  今年6月15日,针对此案中反映出的寄递行业问题,检察官来到部分寄递企业,为寄递人员开展了禁毒知识专题培训,提高员工对常见毒品、新型毒品的甄别能力,加强识别可疑配送物品的意识,堵塞毒品流动寄递化趋势的监管漏洞。

  近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高青县内快递行业已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快递从业人员的禁毒意识及识毒、防毒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从源头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寄递渠道运输涉毒物品。

  (记者匡雪 通讯员袁正宇)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9/t20230912_6279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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