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受处分致收入减少为由收受下属钱款如何定性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纪委监委
实践中,存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以替大家“谋福利”而受处分致收入减少为由变相收受钱款的现象,给案件精准定性带来一定困扰,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19年10月,A区某事业单位某部门党支部书记、主任张某因违规设立“小金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根据相关规定,张某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扣除每月考核奖。2019年11月,张某组织召开会议通报了本人受处分的情况,该部门其他4名职工参加会议。会上,职工谭某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张某受到纪律处分后,影响期内每月考核奖1300元不予发放,但张某决定设立“小金库”的目的是为大家“谋福利”,其不予发放的考核奖损失建议由部门全体职工共同承担。其他3名职工表示同意,张某未提出反对意见。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单位未向张某发放每月考核奖。之后,4名职工每人按月分摊张某不予发放的考核奖金260元,由谭某负责收取后交给张某。截至2020年11月,张某收受谭某等职工钱款共计12480元。对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以分摊经济损失的名义收受4名职工财物,属于变相向群众摊派费用,增加了群众负担,违反群众纪律。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作为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作出后,表面上因纪律处分受到了经济惩戒,但却收受职工分摊的费用弥补了自己的“经济损失”,实质上并未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变相不执行处分决定,属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待遇事项,违反工作纪律。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收受下属财物,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应当认定为违规受礼,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关于本案如何定性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准确区分违规摊派和违规收送。“摊派费用”,是指分摊派发费用,将应当开支的总费用以一定的标准分摊到各个群众或家庭,由他们支出。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摊派费用是典型的乱收费,必然加重群众负担,侵害群众利益。违规摊派与违规收送均与经济利益有关,两种行为一定程度交叉或并存,是执纪执法实践精准定性处理的难点。从主观意愿来看,在违规收送行为中,送礼方一般基于维护关系等目的,主动、自愿将财物提供给收礼方,主动性较强。而在摊派行为中,被摊派费用者则是被迫、非自愿提供财物,具有被动性。本案中,张某并未主动要求职工分摊费用,而是职工出于帮助张某分摊经济损失的意愿,主动向其提供财物。从行为主体来看,摊派行为一般是单位或者部门的逐利行为,代表单位的意志。摊派所得收入也应归属单位,而非党员干部个人。对于以单位名义索要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索贿。本案中,张某实质上是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转嫁给职工,向职工收取费用归个人所有,属于变相收受财物。从涉案财物处置来看,对于违规摊派获取的财物,应按原价退赔有关企业或个人。对于违规收受的财物,则应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是否实际执行处分决定是认定行为性质的关键。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是审查调查工作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及时,不折不扣落实纪律处分决定,对于维护纪律处分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张某是否存在形式上执行处分决定、实则变相不执行处分决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张某的处分决定已经执行到位,不存在打折扣、搞变通,不予执行的问题。一方面,在张某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单位已经严格按照规定扣减张某的每月考核奖金,该行为属于执行处分决定。正是由于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张某才遭受了“经济损失”,执行处分决定仅是导致张某“经济损失”的起因。之后张某收受职工分摊费用的行为,系一个独立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职务廉洁性。另一方面,张某收受的财物是职工个人合法财产,而非单位发放给张某的考核奖金,与纪律处分执行无关,不属于纪律处分执行事项。因此,张某以分摊考核奖损失为由收受职工财物的行为,看似是纪律处分执行问题,实则是收受下属钱款问题。另外,若认定张某未执行处分决定,则应责令张某所在单位纠正,重新扣减张某的每月考核奖,但这既会造成重复执行之虞,处分执行效果也会打折扣。
第三,深刻认识收受红包礼金行为的实质和危害。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寸步不让。违规收送红包礼金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看似小事小节,实则危害巨大,污染政治生态、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监督执纪执法实践中,对于披着“公事”外衣收受财物的行为,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精准辨别,注重发现和纠治名为“公事”实为收受礼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本案中,张某收取职工财物的目的在于弥补自己因纪律处分受到的经济损失,属于个人向职工转嫁费用,本质上是收受他人财物。从费用性质看,张某转嫁给职工的费用是个人费用而非单位费用。张某具备占有该财物的故意,事实上也将相关财物占为己有。从行为手段看,张某收受财物利用了职务影响力。职工因张某的职务、行使的公权力而非基于与张某的私人感情给予其财物。从行为本质看,张某与职工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张某收受财物的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应当认定为违规受礼。需要注意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可能”侧重于抓早抓小,并不要求对公正执行公务造成实际影响,对于已经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杨敏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4/yewuguwen_0117/125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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