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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18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江西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的决定》,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一批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八件典型案例,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共同会商确定。这八件案例类型丰富,涉及长江流域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林地资源保护、危险废物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多个领域,既有污染环境、非法狩猎、滥伐林木等刑事案件,又有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凸显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和多样性,体现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全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的坚定决心与有力举措。

  本次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坚持最严法治。司法机关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如“陈某新等17人非法狩猎、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司法机关深挖犯罪链条,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实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斩断涉野生动物上下游犯罪链条,依法严惩职业化、团伙化、产业化犯罪。如“蔡某贵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滥伐疫木与滥伐正常生产的林木区别对待,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依法履职。公检法机关依法充分发挥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案质效。如“遵义某铝业公司、湖南某铝业公司和张某、文某等人污染环境案”,针对重大跨区域倾倒危废案件,公安机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江西省三级检察院加深纵向联动,在危险废物处置、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等方面凝聚智慧和合力,法院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运用财产刑,提高跨省向农村转移污染物的违法成本。公检法形成打击合力,对危险废物生产者、中间转包商、实际倾倒人及其他帮助者实施全链条惩治,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水利局不履行圩堤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的刚性监督作用,针对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的,敢于、善于运用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强化监督效果,高效制止违法行为。对于诉讼请求已经提前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状态已经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的违法性,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三是坚持协同共治。司法机关坚持与职能部门协同治理,推动执法司法有效衔接,保障生态效果。如“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缪某强、南昌某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针对交通事故造成柴油泄露并导致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形成环境保护合力。如“刘某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结合案件属地林业(湿地)碳汇试点探索工作,引导被告人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并与检察机关、林业部门建立健全湿地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司法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司法机关不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并利用科技力量,促进提升涉案事实、证据、司法鉴定查明质效。如“王某林、胡某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借助数字检察模型核算砂石偷采储量,为房地产领域非法采砂类案件的数量认定提供借鉴样本。同时,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发送司法建议,助推建筑工程行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如“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赣州某林业公司损毁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负责生态修复费用的管理和落实,确保生态修复效果。

  下一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的能力水平,为全面推进美丽江西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贡献更多的司法智慧和力量。

  

  附件:典型案例目录

  1.遵义某铝业公司、湖南某铝业公司和张某、文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王某林、胡某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蔡某贵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陈某新等17人非法狩猎、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5.刘某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水利局不履行圩堤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缪某强、南昌某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8.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赣州某林业公司损毁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

  

  1.遵义某铝业公司、湖南某铝业公司和张某、文某等

  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遵义某铝业公司和湖南某铝业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规定,分别将3700余吨和3400余吨铝灰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张某、蒋某文、吴某春、李某、张某功、康某阳等人,分别非法获利202万余元、342万余元。张某根据文某、吴某的指定,将其购得的铝灰运送至江西省上栗县桐木镇、上栗镇、东源乡等地花炮厂厂区等处,进行倾倒、填埋等处置。其中,文某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非法收集、参与处置1600余吨,严重污染当地环境。经鉴定,运送的铝灰属于HW048类危险废物(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各项生态修复费用合计620万余元。案发后,两公司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共同承担了全部生态修复费。

  【诉讼过程】

  2022年4月15日,上栗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该局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破案攻坚,辗转5省9地(市)开展调查取证,将涉案犯罪嫌疑人文某、吴某等6人顺利抓捕归案。2022年10月24日,上栗县公安局将文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依法移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多次牵头召开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联席会,围绕案件定性、侦查取证方向、涉案财物处理、强制措施、量刑情节、量刑建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开展会商,达成共识。经教育引导,两犯罪单位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620.23万元,促使污染物得以快速清理。2022年11月24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遵义某铝业公司、湖南某铝业公司等被告单位和文某、张某等被告人提起公诉。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2023年1月3日判决认定被告单位遵义某铝业公司,被告人蒋某,被告单位湖南某铝业公司,被告人丁某亮、张某、文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遵义某铝业公司和湖南某铝业公司分别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和三十万元;对二公司的责任人员蒋某、丁某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对张某、文某、吴某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追缴相关违法所得。部分被告人上诉后,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法院等单位在县财政局设立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金”专户,统一接收生态环资类案件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实现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相关案件鉴定、污染物处置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费用,精确解决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鉴定费用高、生态修复难等问题,有效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截至目前,已有20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的涉案企业(个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至该专户,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达82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大跨区域倾倒危废案件,上游铝制品企业为逃避危险废物处置监管,谋取非法利益,委托他人非法运输、倾倒、处置铝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上栗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办案中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深挖犯罪源头,依法准确查清各环节、各涉案人员犯罪事实,对危险废物生产者、中间转包商、实际倾倒人及其他帮助者实施全链条惩治。公安机关集中优势警力,辗转多省多地全面侦查取证,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坚实基础。检察机关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办案始终,督促涉案人员在审查起诉环节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费,节约了司法办案资源,压缩了生态修复时间。审判机关对两公司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跨省向农村转移污染物的违法成本。对公司工作人员适用缓刑,对实际倾倒的被告人适用实刑,既体现了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价值取向,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教育功能和威慑作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合发力,探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精准解决污染环境案件中鉴定费用高、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高等问题,共筑生态保护屏障,全力守护绿水青山。

  

  2.王某林、胡某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江西某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了A公司开发的天汇项目一期的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A公司江某艳(另案处理)与江西某建设公司股东胡某明、赵某(均另案处理)约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江西某建设公司对项目工地内的砂石进行开采并销售,按照江某艳一方获取销售砂款的75%、江西某建设公司获取销售砂款的25%进行分成。在江西某建设公司25%的分成中,许某水(另案处理)占股40%,胡某明、赵某、王某林、胡某友分别占股18%、18%、12%、12%。王某林、胡某友在工地上负责管理砂石的开采和销售;肖某华(另案处理)系江西某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参与制定开挖方案和现场安全指导及催促施工进度等;熊某东(另案处理)系江西某建设公司员工,负责土石方工程以及挖砂、卖砂账目管理,提供银行卡用于收取砂款。天汇一期销售砂款合计38717909元。2022年初,赵某与江某艳商议继续在天汇二期项目工地内开采砂石并出售,分成比例不变。许某水退出股份,在江西某建设公司25%的分成中,胡某明、赵某、王某林、胡某友分别占股30%、30%、20%、20%。王某林、胡某友继续在项目工地上管理砂石开采和销售。天汇二期销售砂款合计17382350元。经鉴定,本案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8474.1元。

  【诉讼过程】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线索,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由于开发商与土方公司建立“攻守同盟”,专案组果断决定以侦办伪证罪为突破口。通过外围侦查,固定犯罪证据,对江西某建设公司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摧毁涉案人员的侥幸心理。在高压震慑下,江某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与江西某建设公司等非法开采A公司项目工地内砂石的犯罪事实。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8日以王某林、胡某友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并于同年7月13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林、胡某友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30654元。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林、胡某友、江某艳、胡某明、赵某、熊某东、肖某华、江西某建设公司共同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补偿费38474.1元等。各方均服判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超深度、超范围开挖土石方、盗采地下砂石的非法采矿案件,隐蔽性强、查控难度大、涉案金额高。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围绕采挖是否超过施工必要范畴、采挖砂石用途等关键问题,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检察机关研发非法采矿数字监督模型进行证据复核,创新使用“三维立体建模”技术,获取现状砂层数据,与详勘报告原始砂层数据对比,从而换算出开采砂石总量,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为房地产领域非法采砂类案监督提供实践蓝本。人民法院将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保护相结合,依法追缴了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该类案件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且容易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对此,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向相关部门发送《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司法建议书》,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管理规范,有助于加强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司法保护。

  

  3.蔡某贵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蔡某贵通过案外人介绍,购买了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马回岭蔡家桥村五组方垅山和背岭埂山部分山场。同年10月左右,蔡某贵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修路、砍树工人,将山上天然阔叶林和马尾松(松材线虫病死木)砍伐,后销售获利。经鉴定,滥伐天然阔叶林蓄积量97.115立方米,马尾松蓄积量83.145立方米(系枯死木)。蔡某贵上述行为造成生态效益损失和林业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蔡某贵上述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费用8207.5元。蔡某贵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诉讼过程】

  本案是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利用无人机开展巡查过程中主动发现,某林区小班存在滥伐林木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制定由外到内的侦查策略,从收购、天网视频、运输车辆、资金、砍树工人入手,抽丝剥茧查明案情。针对案件中存在松材线虫疫木松树枯死的情况,全面收集固定疫木证据,将枯死疫木与正常生长的活立木区分开。在大量详实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蔡某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同步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相关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就本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3月,柴桑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某贵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向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柴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结合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明确蔡某贵滥伐天然阔叶林蓄积量为97.115立方米,不计算滥伐枯死木蓄积量。蔡某贵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综上,判处蔡某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扣押的蔡某贵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上缴国库;蔡某贵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费用8207.5元、承担鉴定费3000元。宣判后,蔡某贵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便擅自采伐林木引发的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已破坏了森林资源及其合理利用,但其滥伐的林木中除97.115立方米天然阔叶林外,另有83.145立方米马尾松已因松材线虫病自然死亡,系枯死木。已枯死林木与正常生长的林木相比较,其生态功能价值相对有限,非法采伐已枯死林木的行为对森林生态的破坏相对较小,对滥伐已因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损毁的林木不能与滥伐正常生长的林木“一视同仁”。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全面考虑案件有关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结合被告人滥伐已枯死林木对森林资源破坏性较小,确定滥伐已枯死的林木蓄积量不计入滥伐林木蓄积总量,依法追究蔡某贵的刑事责任。这种“区别对待”,一方面阐释了依法惩治犯罪与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彰显了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严肃惩处以及修复生态的司法理念,为类似诉讼案件提供了一定的裁判参考和指引,对进一步强化司法保驾护航生态环境安全、助推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绿色发展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4.陈某新等17人非法狩猎、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

  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陈某新、陈某标、陈某生、唐某某为了牟利,在江西省吉水县金滩镇某村租赁民房,通过网络学习制作用于捕蛇的铁丝网,并在野外投放,猎捕野生蛇类1200余斤,后售卖给余某元等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同年6月12日,四人准备再次售卖给余某元等人时被办案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野生蛇类598.14斤。经鉴定,四人猎捕的“王锦蛇”系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舟山眼镜蛇”系省级重点保护动物。

  另查明,余某元系湖南省某生态农牧林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引入野生蛇育种及售卖获利,伙同余某发等人多次到江西、福建、湖南等地收购野生蛇类,部分售卖给湖南餐馆老板刘某某、上饶养殖场老板毛某某、谢某位、谢某昌,上饶蛇贩子丁某某、尹某某等人。经查,余某元等人累计收购野生蛇类9492斤,出售野生蛇类6739.06斤,非法获利797155元。

  【诉讼过程】

  2023年6月,吉水县林业局、吉水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金滩镇南岸村有一群外地人在附近山林昼伏夜出,遂立即展开实地查看和摸排,初步判定可能涉嫌非法狩猎犯罪,公安机关随即组织精干力量,迅速将该团队抓获收网并开展立案侦查。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针对案件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作案地点横跨多个省域的情况,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从收购团伙入手,重点对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流水等数据进行延展筛查,进一步锁定上下游犯罪嫌疑人,实现全链条式打击。2023年10月至12月,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陈某新等9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余某元等7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吉水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新等9人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元等7人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一条横跨江西、湖南、福建三省的“捕、销、食”野生蛇类犯罪链条,共摧毁捕蛇窝点8处、收蛇窝点6处,打掉捕蛇团伙及收蛇团伙5个,实现了“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的办案目标。公安机关围绕野生动物来源、流转、用途等问题,对案件串并深挖。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准确研判上下游犯罪的定性,引导侦查机关“全要素”收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区分单头收购、多头收购以及职业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综合上下游犯罪性质、情节及主观恶性等,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罚当其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联合林业主管部门,及时规范放生涉案野生蛇类,有力维护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

  
5.刘某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刘某昌为猎捕野生动物出售和食用,先后购买了弹簧套共诱鸟器、捕鸟网、捕鸟报警器、捕兽夹等工具。2022年4月1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为禁猎期,万年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刘某昌在万年县苏桥乡烧桥村红竹山上和畈头村田间安装了捕鸟、捕兽工具,先后捕获到135只黑水鸡。刘某昌自己食用了6只黑水鸡、出售了3只黑水鸡。2022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昌家中查获扣押了126只黑水鸡和捕鸟、捕兽工具。经鉴定,查获扣押的黑水鸡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刘某昌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弹簧套共诱鸟器、捕鸟网、报警器、捕兽夹,均系禁用的捕猎工具,刘某某狩猎135只黑水鸡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为60750元。

  2022年12月7日,刘某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刘某昌表示愿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诉讼过程】

  万年县公安局根据上级移交线索,成立工作组对所获线索信息进行研判,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昌长期以来利用捕鸟网、捕兽夹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并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带回“窝点”,分类存入冰柜中进行保存。办案民警及时对刘某昌进行全方位布控,理清了刘某昌非法狩猎的活动轨迹,最终在现场“人赃俱获”,侦破此案。2023年3月8日,万年县公安局以刘某昌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至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4月6日,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昌犯非法狩猎罪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5月31日,万年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刘某昌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决刘某昌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案扣押的诱鸟器、捕鸟网、捕鸟报警器、捕兽夹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刘某昌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60750元(已支付),用于委托专业机构修复湿地进行等值替代性修复,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刘某昌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万年县是江西省唯一的全国首批林业碳汇试点县,主要试点方向包括探索林业湿地碳汇价值实现、探索湿地碳汇方法学、填补国内湿地碳汇核证机制领域的空白。本案审理过程中,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法院考虑到在修复环境的同时可以结合属地林业(湿地)碳汇的试点探索工作,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修复,在明确被告人修复意愿后,县林业局指导被告人对万年县珠溪国家湿地公园南侧水域进行湿地修复,通过种植美人蕉、矮蒲草、狼尾草等水生植物,改造两岸600米长硬质驳案为生态驳岸,形成稳定的湿地生态系统。这一替代修复方式,不仅使黑水鸡在栖息地范围内良性增长,间接增加了黑水鸡的种群和数量,同时实现了湿地碳汇的增长,为湿地碳汇的监测、核证、登记以及湿地碳汇量的合理计量、有效开发提供司法样本。在本案审理后,上饶市林业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湿地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通过该意见确立了线索移送、会商研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替代性修复、交流培训等机制,依托该机制开展的个案会商研判过程中,还明确了司法机关为林业部门提供样本作为林业(湿地)碳汇探索方向,助力林业部门通过不同类型的湿地损害样本开展林业(湿地)碳汇科学计量方法论的研究,不断强化司法行政协同保护生态环境,形成齐抓共管强大合力。

  

  6.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水利局不履行圩堤修复

  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2日,乐平市塔山街道办事处村民彭某发为扩建服装厂,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指使建筑工人用挖机在乐安河下游镇桥联圩天济段堤坝上挖土打地基建房。经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行为对联圩堤身、堤脚都造成扰动,不仅破坏了联圩的整体性,还对镇桥联圩天济段堤坝背水面坡面造成损害,易产生水土流失、堤身渗漏甚至脱坡险情,被非法占用的堤坝现场需恢复面积为34.56㎡,恢复费用26058.25元。

  【诉讼过程】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问题线索,并于2022年2月18日对该案以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立案调查,同年3月8日向某市水利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某市水利局于同年4月29日书面回复,称已指导当事人对被破坏的圩堤进行简单修复,并将督促当事人尽快修复到位,恢复圩堤原状。同年5月6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对彭某发修复被破坏圩堤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该圩堤已进行部分修复,但仍未完全修复到位。

  2023年5月,检察机关对该案开展“回头看”,发现彭某发不仅未修复被损坏的圩堤,反而在原地基上还加盖一层房屋,且汛期即将来临,圩堤持续处于受损状态,将对沿岸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6月25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景德镇地区行政诉讼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市水利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于同年7月17日联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浮梁县人民法院召集某市水利局、塔山街道办事处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协调会暨天济段圩堤恢复原貌督促会,对堤坝修复现场进行查看和督导,确保在主汛期到来前完成堤坝修复。2023年8月23日,鉴于案件起诉后某市水利局积极履职,督促修复了被破坏的堤坝,乐平市人民检察院遂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对于变更诉讼请求,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行政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会,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同年9月25日,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诉请,确认某市水利局在公益诉讼起诉前未全面履行对乐平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天济段圩堤上非法建筑破坏圩堤的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违法占用河道建设的行为影响圩堤的水土保持,严重威胁河道的防洪安全,对沿河生态系统和居民生活构成重大隐患。本案中,针对损害、破坏圩堤的行为,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法院判决前,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因诉讼请求已经提前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状态已经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的违法性,是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生态保护监管责任,发挥了公益诉讼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彰显了环境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7.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缪某强、南昌某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8日19时左右,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油罐车在江西省高安市石脑镇石脑交警中队旁320国道路段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受损,重型油罐车上约30吨柴油泄露至周边农田,造成环境污染。为防止二次污染,高安市生态环境局和当地镇政府于2020年12月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含柴油土方、废物进行装卸转运,委托有资质公司进行环境损害评估,开展环境土壤监测等相关工作,并通过客土回填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经环境损害评估,此次柴油泄漏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污染及损害较大,清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63177.5元。

  另查明,经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该重型半挂车车主为缪某强,周某系其聘用的司机。该车挂靠在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万。

  【诉讼过程】

  2021年6月30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与肇事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无果后,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宜春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30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8月12日,该院在正义网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2月31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缪某强、某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清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63177.5元,并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2022年12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污染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适用保险合同关于“因‘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而主张不承担赔付责任,同时认为无责的重型油罐半挂车应当承担此次污染造成损失的无责任赔偿份额。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所述“污染”系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力,而非结果。而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系由驾驶人员的原因造成的“污染”结果,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判决由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3177.5元。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于2023年1月11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全面调查核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主体违法事实,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司法机关在办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应查明行为人与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和相关事实,准确认定保险关系和劳务关系,厘清保险赔付责任和免责条款,确保生态损害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得到有效赔付,让违法者为受损的公共利益“买单”。

  

  8.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赣州某林业公司损毁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日,赣州某林业公司信丰林场驻全南片负责人陈某平经向其上级领导李某平请示同意后,办理了该公司经营的江西省全南县某山场野外特殊用火审批手续。陈某平在组织炼山时,因风力变大和风向改变,炼山之火越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火灾造成山场过火林地面积达1054.4亩,其中475亩是省级生态公益林,损毁的生态公益林所需生态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76078.25元。

  【诉讼过程】

  2022年3月15日,全南县公安局以陈某平涉嫌失火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6月9日将案件移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6月14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中涉及公益林受损,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平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生态修复责任应当由赣州某林业公司承担。2022年12月5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23年1月18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交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3月7日,在经过诉前公告、公开听证等程序后,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赣州某林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如不履行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76078.25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3年5月25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赣州某林业公司对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庭审结束后赣州某林业公司表示愿意调解。2023年7月6日,在未减免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赣州某林业公司承担475亩公益林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如未在规定时间复绿,则承担476078.25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调解协议三十日公告期满后,全南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修复管理人制度”的规定,积极做好公益诉讼与生态修复执行的衔接工作。2023年4月20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等8家单位出台《全南县生态修复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生态修复管理人。2023年10月10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林业局等单位召开生态修复管理人推进会,该林业公司向生态修复管理人提交了2024年造林更新作业设计,确定了修复时间、林地种植树种、定标密度、后期管护等问题,生态修复管理人审核修改后实施。

  2024年3月至4月,赣州某林业公司对475亩受损的生态公益林全部完成补种,种植湿地松、木荷、枫香等树种共计58000余棵,并已完成第一次全砍草作业和追肥。2024年5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县林业局等单位人员对造林更新作业设计的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受损林地已得到恢复,法院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典型意义】

  针对职工因职务行为失火造成公益林损毁行为,检察机关查清事实后应当诉请由单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无法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共同指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行为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检察院管辖,有利于解决调查取证以及受损生态环境后期修复监管等问题。检察机关在不减免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调解结案,促使被告主动承担生态修复义务,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并做实最佳生态效果。检察院与法院及行政机关联合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促进环资民事公益诉讼、审判与生态环境修复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并为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提供便利条件和针对性指导,是环境司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有益尝试。

  

  

  

  

  

  

  

  


原文链接:http://www.jx.jcy.gov.cn/gjdt/202408/t20240816_66115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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