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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上天的“大牌”平替,其实是假药

时间:2024-07-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只需简单加工、调制,几味药材便被制成具有护肝奇效的中成药,再经过贴标、装盒,立刻“身价”不菲。众多消费者并不知道,他们视为“病患福音”“保肝神药”的“祖传秘制”药品竟产自福建省漳州市某小区的一处普通居民楼中。

  “同学们一定要谨记并提醒家人,理性对待民间配方,从正规渠道购买药品,科学就医、合理用药,不可偏听偏信延误治疗。”6月8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辖区小学,以“生活中的知识产权”为主题向同学们讲解了该院办理的一起假药案。这起生产、销售假药案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偶得药方

  土法炮制“神药”问世

  “我认为它很有市场前景。”当被问及为何私自加工药材并以药品推广销售时,陈某交代说。陈某口中的“生财利器”,就是他一手炮制并取名为“璞苑八宝丹”的“神药”。

  2019年年初,陈某偶然得到一民间药方,据传与某名贵中成药同宗同源。他经过粗略估算,连同包装在内的制药成本仅为市面上名贵中成药售价的十分之一,中间的差价令他心动不已。于是,没有任何医药学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的陈某开始进行药品“研制”。

  陈某从网上购得打粉机、发酵箱、电子秤等设备,并四处搜罗大量中药材,在家里搞起了“研发”。打粉、搅拌、搓条、发酵、烘干……成色差、不成型、味道怪,炮制药品工序烦琐、失败率高,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陈某硬是捣鼓出了成品。因为“吃着没什么副作用”,陈某便心安理得地继续生产。

  要想销售好,包装宣传少不了。陈某订购了亚克力玻璃瓶和带有“璞苑八宝丹”字样的贴纸进行外包装,提升外观档次。同时,有一定美术功底的他,设计了宣传的文案、图片、视频等素材,通过时下流行的各类交友平台、短视频平台、网站等进行大力推广。

  选材、制药、包装、推广、销售……陈某“一条龙”包揽,一款土法制作的“民间祖传秘制神药”于2019年9月“问世”了。在陈某制售假药期间,王某全程实施了出谋划策、提供收款账号等帮助行为,陈某还发展下线蔡某、沈某以开拓市场。

  包治百病

  平价“神药”销售火热

  “可治愈脂肪肝”“主治:急、慢性肝炎、胆囊炎、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肝癌等疾病”……陈某对外宣传自制药丸对上述病症有明确疗效。

  “服用后千杯不醉”“可治疗前列腺炎,还顺带治疗一些跌打损伤的小病”……不只是保肝护肝,在陈某的包装下,小小药丸简直无所不能。

  “源于明朝宫廷秘方”“与某名贵中成药同宗同源,经过传承发展,配方上各有取舍和侧重,但疗效相似”……这款被陈某吹上了天的“神药”售价只有市面上名牌正品的五分之一,不明就里的消费者蜂拥而来。该药“问世”不到两年,月销售额从最开始的1万元攀升至5万余元,“神药”的售价也随之水涨船高。

  “刚开始从我这买药丸的多是自己服用,因为我们的产品主打平价‘大牌’定位,不少消费者觉得既拿得出手又相对划算,就把它当成送礼佳品。为了迎合市场需求,我把包装更新为高档礼盒,售价、销量随之一路上涨。”陈某见有利可图,又趁热打铁推出不同规格类型的“药品”,一种为锭剂,一种为切片,还有一种是胶囊,并根据克重定价,每3克售价在1500元左右浮动,成本仅为售价的三四成。

  没有批准文号,没有说明书,也没有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虽然“璞苑八宝丹”诸多地方明显不符合正规药品要求,但广告极具诱惑力,有不少人信以为真。加之其与正品名药存在巨大差价,即使售价不算低,也不乏回购者。

  物流信息显示,截至2022年5月陈某被查获时,“璞苑八宝丹”两年内被销售至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四川、广东、新疆等全国20余个省份,销售额高达数十万元。其中,有据可查的购买者有上千人。

  被曝制假

  古方奇药跌落神坛

  2022年5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同年9月,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陈某始终辩称“璞苑八宝丹”是根据民间相传的祖传药方制成,其本人和众多消费者服用后均无不适,否认具有制假售假的故意,也不认为自己制作的是假药。

  检察官审查后发现,经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及药监部门认定,“璞苑八宝丹”不含任何牛黄成分,不符合“八宝丹”国家药品标准中的成分要求;陈某虽强调自制药丸与某名贵中成药同宗同源,但其对正品药品的配方和工艺无从得知,“璞苑八宝丹”没有经过正规检测认定,他不仅没有生产药品的资质,也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据此,检察官认为,陈某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明确,所谓的大牌“平替”实质是蹭名气的假名药。

  经审查查明,陈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累计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情节严重;蔡某、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销售假药数额分别为5万余元、8000元。2022年10月,思明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陈某、王某提起公诉,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对蔡某、沈某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因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3月18日裁定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7/t20240716_16430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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