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行政检察扎实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 依法护航民生民利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13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为纵深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引导行政检察部门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举措,自治区检察院精选5件行政检察依法护航民生民利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白某某诉某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
【关键词】
冒名婚姻 穿透式监督 公开听证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2007年11月,陈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及错误的身份证号码与白某某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陈某某离家出走,失去联系。2023年6月,白某某欲重新组建家庭,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陈某某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因其提供的身份信息与陈某某不符,不予立案。白某某遂向某市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某市民政局因其无法提供撤销婚姻的判决或相关司法建议,不予办理。2023年11月,白某某以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因该案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受理。
白某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向白某某了解情况和诉求、对接某市民政局听取意见、前往陈某某户籍地和居住地民政局、派出所查阅档案、实地走访陈某某及其家属、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进行调查核实。某市检察院认为,陈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及错误的身份证号码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该婚姻登记存在错误。2023年11月检察机关向某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本案存在错误的婚姻登记予以撤销,某市民政局采纳检察建议,向上级民政部门申请撤销了白某某和陈某某的婚姻登记。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陈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白某某真诚道歉,白某某也表示了谅解。
【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是确立或解决公民婚姻关系的重要行政行为,使用虚假姓名及错误的身份证号码与他人办理登记,不仅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和道德规范,也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亦损害了婚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诚信价值。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开展调查核实,组织听证搭建沟通平台,制发建议促进依法纠错,释法说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妥善解决困扰当事人近20年的烦心事,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了婚姻秩序的稳定,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
张某某等人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审判程序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检察建议 立案登记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某小区购房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并实际使用房屋。双方约定交付房屋一年内办理不动产登记。2012年6月21日,该房地产公司在购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上述房屋作为抵押向某信托公司借款,并在某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房屋存在抵押登记,导致购房人收房后十余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购房人迁怒于房地产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连续多年不支付物业费,并到相关部门信访,但问题仍未解决。
该小区张某某等7户认为自然资源部门错误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于2024年3月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该登记。某区人民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亦未告知其补正起诉材料。张某某等人向某区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某区法院收取诉讼材料后,未立案,也未作出不立案裁定,违反法律规定。遂向某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案及时立案或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某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审理。案件正常导入诉讼程序。
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张某某等人实质诉求是要求解除房屋抵押登记,正常办理房屋产权证。且该小区同类情形涉及194户近500人,行政争议矛盾深且持续时间长,存在大规模集体诉讼和群体访风险。某区检察院同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召集市自然资源局、区法院、区信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信托公司、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以及业主代表召开座谈会,提出解决方案: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某房地产公司将上述收款交至某信托公司偿还借款,并由某信托公司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解除抵押登记申请。参会各方一致同意解决方案,2024年6月5日194户涉案房屋已全部解除抵押登记,业主正陆续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长达十余年的“办房本”难题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程序的监督案件,应当牢固树立诉权保护意识,严格按照登记立案制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人民法院未及时立案或未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以行政争议个案为小切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纠正审判程序违法,组织多方力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并为在办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思路和范式。
案例三
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纠纷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检察建议 诉源治理
【案例简介】
某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21年以来,某区住建局共计将李某某等88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区住建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内容。
某区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汇报情况,两级院研判分析认为,对违规违约公租房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属于行政法律规制范畴,住建部门与公租房承租人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不应作为民事纠纷案件起诉。又经对全市法院办理的公租房领域“官告民”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发现前述情况普遍存在,市检察院遂开展公租房领域专项监督。
专项监督中,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某区检察院向辖区人民法院、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于审判规范层面,建议法院不予受理住建部门以民事诉讼程序提起的公租房合同纠纷;于行政管理层面,建议住建部门加强对公租房领域行政管理的主动性,针对公租房合同纠纷依法适用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处理,人民法院与住建部门均采纳检察建议。同时检察机关与住建部门召开联席会,会签了协作配合意见;市住建局还完善修改了相关工作细则,公租房合同纠纷行政管理及行政非诉执行的处理程序问题,得以依法规制。
【典型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系行政协议,对行政机关将涉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案件作为民事纠纷诉至法院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的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解决执法司法办案中认识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的共性问题,推动统一涉公共租赁住房领域执法司法标准,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对于普遍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拓宽监督覆盖面及影响力,通过专项监督、类案办理、建章立制等方式,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案例四
李某某诉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及行政赔偿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电梯安全 社会治理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某电梯维保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指使其公司员工潜入某小区电梯控制室,使用公司电脑连接电梯控制主板,篡改电梯程序,损坏电梯主板插件,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以李某某指使他人对电梯实施破坏为由对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李某某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全面审查案卷并开展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确实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虽公安机关在收集调取证据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为了进一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某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包案办理,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围绕案件事实、争议问题以及电梯领域专业性问题,让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多角度发表评议意见。最终申请人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同时,某市检察院监督被诉公安机关规范调查取证,同步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关联行政行为同步进行审查,通过开展专项调研,走访相关单位,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投诉举报信息等,发现电梯维保行业存在恶意竞争、电梯故障排除不彻底、电梯维保人员无资质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向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全面排查电梯监管漏洞,加强对电梯维保行业准入、备案、违法惩处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应急救援系统建设,对电梯维保实现全方位监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过程中,在监督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积极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既监督被诉行政行为,又监督与被诉行政行为关联的行政行为。通过检察长包案、公开听证、调查核实等多种方式,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坚持诉源治理,敏锐捕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社会治理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服务保障民生、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五
某矿业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相对不起诉 非法占用农用地 行政处罚线索移送
【案例简介】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某旗某矿业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进行石灰石开采加工、厂房建设等生产经营活动,导致草原植被破坏。2023年8月,该企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旗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定,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同时一并移送其他7件同类相对不起诉案件。
行政检察官进一步调查核实了案涉8家矿业企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和植被破坏程度。咨询生态保护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案涉工矿企业违法行为直接影响了当地生态环境、导致土地沙化,侵害了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违法企业代表、林草等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听证员经讨论一致表示某旗检察院应向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被不起诉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并建议对被破坏草原的后续修复进行跟踪监督。
2023年9月,某旗检察院向某旗林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案涉8家矿业企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采纳全部检察意见内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案涉8家企业已缴纳罚款55.0471万元,并对1000余亩被破坏的天然草原落实具体复绿方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中,针对一定时期内多家矿业企业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垦草原,破坏草原植被,致使土地沙化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生态环境受损程度,加大办案力度,以行刑反向衔接解决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被不起诉人“不刑不罚”问题,引导违法行为人自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贯彻恢复性司法原则的同时助推社会治理和生态保护,充分落实“检护民生”的工作要求。通过检察综合履职,提升法治力度和民生温度,让违法行为罚当其错,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sfba/xzjc/202407/t20240711_65570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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