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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宣传周】芜湖繁昌:行政裁判结果的监督

时间:2024-07-13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的监督。通过监督法院裁判诉争纠纷活动,从检察机关的视角审查审判活动和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提出监督意见,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Part 1

  监督方式有哪些

  包括提出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Part 2

  监督情形有哪些?

  1. 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

  2.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Part 3

  向谁申请?

  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以案释法

  陈某诉A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

  案情介绍:陈某,女,1964年4月出生。1981年经招工成为某印染厂职工,2001年7月进入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某投资公司工作。2005年起,某投资公司多次委派陈某到其下属的石化公司、纺织公司任财务科长、财务部副经理等职务,期间多次发文明确陈某享受管理岗位相应待遇。

  2014年8月14日,某投资公司为年满50周岁的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得到某市人社局的批准。陈某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应在55周岁退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退休审批手续。

  2016年3月24日,某区人民法院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的工作岗位被确定为管理或技术岗位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再审,原判决仍未被改变。陈某遂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经调查核实,A省人民检察院认为:1.二审判决以无证据证明陈某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管理岗或技术岗为由,直接认定陈某应按工人身份50周岁退休,与客观事实不符。2.人社部门应当根据陈某实际工作岗位审批退休申请。人社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陈某退休具有审批权,虽然某投资公司未对管理和非管理岗位作出明确划分和界定,但人社部门应当根据陈某曾被公司多次任命管理职务的客观实际,确定陈某的岗位性质、退休年龄。3.陈某可以年满55周岁退休。根据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的规定,以及《〈A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陈某属于可以年满55周岁退休的情形。遂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A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决定再审。再审期间,经检察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多次走访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省市两级人社部门,经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和解,陈某书面撤回监督申请,某集团有限公司补偿陈某被提前退休的损失。2022年1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407/t20240712_65598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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