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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微之处辨真伪,解开投资诈骗谜团

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通过总结办案经验,我们构建了涉外案件办理新模式,提升涉外案件办理质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日前,记者来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采访时,该院副检察长吴志坚介绍了该院成功办理的陈某诈骗案,“该案的办理一波三折,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能动履职、护航发展的能力和决心。”

  细微之处发现关键 嫌疑人辩解被拆穿

  2019年,陈某接触到青岛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声称外籍投资人要到青岛投资2亿余美元,委托马某作为中间人介绍联系本地重点企业,并通过向中方人员展示与“外籍投资人”的聊天记录、关联公司注册文件、银行转账凭证等获取信任,以成立合资公司为名索要30万美元费用。截至2020年8月,陈某诈骗本地3家重点企业总计人民币210万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初,因陈某及同案犯均系外籍人员,且同案犯在逃,侦查机关出境取证困难,陈某对犯罪事实有诸多辩解,案件认定困难重重。

  承办检察官迎难而上,在证据细微之处发现关键:一份从某外国银行向涉案公司转账的凭证。经扫描发现,该转账凭证上二维码所载收款公司与转账凭证不一致,这很可能是因为陈某将原转账凭证进行了伪造。基于此,承办检察官联想到涉案其他相关书证也可能是伪造、变造而来。

  检察官回想起被害人提到陈某曾向其提供了在国外的房产证明作为抵押担保,这份房产证明是否真实存在呢?经审查,检察官发现陈某在微信聊天中曾要求同案犯黄某提供房产证作为给被害人的担保凭证,继而黄某发送了2份房产证的PDF文件。经比对,这2份房产证除产权人不同,其他内容均一致,这说明陈某对涉案材料系伪造的事实主观明知,由此,陈某的主要辩解——遭受同案犯黄某蒙骗,被证实不成立。

  自行补充侦查 突破办案瓶颈

  为构建起完整证据链,对于海量互联网数据、手机数据的分析研判,承办检察官分两步走。一是在侦查机关的协助下,针对取得中方人员信任的外资公司注册证明、资金证明、银行证明等关键文件,通过互联网数据筛查,查找原始文件。二是在检察技术人员辅助下,提取陈某、黄某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电子数据并进行筛选与交叉比对,发现陈某伪造部分文件,向中方人员转发黄某编造的台词、伪造的文件等内容,实际参与谋划、实施了诈骗。因陈某与黄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均为英文,承办检察官及时抽调有较高英文水平的检察官助理辅助审查,全面梳理了2018年至案发期间二人的聊天情况并对涉案聊天记录重点标注,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突破侦查瓶颈,查实陈某伪造书证材料14份,获取定案关键证据,补全证据链条。最终,陈某以招商引资为名,通过伪造相关书证材料骗取中方人员信任,索要注资费用,先后诈骗3家企业的犯罪事实得以认定。

  创新机制综合履职 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

  “事实认定不是案件办理的终点,我们要努力做好矛盾化解、追赃挽损、综合治理等工作,实现案件办理效果最大化。”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

  该案被害人因案件久拖不决,不满情绪累积,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多次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从快处理、严惩犯罪。为化解矛盾,承办检察官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平息被害人不满情绪。同时,积极推动案件追赃挽损工作,侦查阶段及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多次沟通协调,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10余万元。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涉案公司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风险预警和防控不到位的问题。对此,承办检察官向被害人深入讲解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的重要性,并建议涉案公司推进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建立高效有序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意识。

  2023年6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服判不上诉。

  该案成功办理的经验具有典型性,崂山区检察院及时总结该案经验做法,使其转化为制度性成果。创新涉外刑事案件办理模式和工作机制,构建集打击犯罪、保障权益、风险防控为一体的办案机制,制定包括权利义务告知、翻译选聘、证据审查在内的规范化手册,出台《关于办理涉外犯罪案件程序指南》,统一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提高涉外案件办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高度重视检察技术辅助办案及涉外检察专业人才培育,建立涉外法治检察专家团,邀请专家学者、涉外律师、审计人员、翻译人员等协助检察官查明事实、甄别证据、精准判断,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专业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化办案队伍,提高涉外案件办理水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6/t20240626_16364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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