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进行时】缓刑期间不服监管,“收监”!
时间:2024-06-20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持续加大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工作力度,依法监督相关部门将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收监执行。
据悉,2021年8月12日,马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马某未经司法机关允许,先后两次私自前往异地,并与工作人员微信位置共享时,伪造在兰州的位置。此外,马某还在社区矫正期间连续多日将定位手机停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及时缴费,在对其进行腕带监管后,又连续4天关机,导致无法对其定位监管。针对马某日常不服从监管的种种表现,兰州市七里河区司法局已先后三次给予其警告处分,但其仍不加改正。
“我们收到司法局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提请撤销缓刑的意见后,依法对全案进行了审查。”办案检察官介绍,通过核实相关材料,该院确认马某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警告后仍不改正,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并及时向司法局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启动收监执行程序。
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后,兰州市七里河区司法局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警告后仍不改正,已不适宜社区矫正,并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将马某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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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
缓刑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下,由人民法院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对适用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促其在社会化开放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是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不仅可以给轻微犯罪者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监禁刑对其自身和家庭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虽然没有人身自由的束缚,但也有一道无形的“高压线”,不可轻易触碰。罪犯被纳入社区矫正后,一方面要反思已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法院的禁止令,另一方面,则应当遵守司法矫正机关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顺利融入社会,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出现不服从监管、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2/349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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