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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引发“难断”的官司

时间:2024-06-15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今年三月九日,庆阳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法院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座谈会。

  “剩余的补偿款已经收到了,我们心里的石头落了地。您说得对,我们是时候放下过去向前走了……”日前,米某(已故)的妻子任女士给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来电话。

  工伤难以认定多方争议不断

  今年1月底,任女士来到庆阳市检察院“马锡五式检察工作室”,反映自己丈夫米某的工伤认定遭到不公正对待。

  庆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后得知,2022年3月14日,庆阳市某职业培训学校汽车教练员米某在员工宿舍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当地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培训学校在先行支付5万元丧葬费的基础上,表示再支付55万元死亡赔偿金,但米某家属提出了216万元的赔偿数额。因双方对赔偿金数额的分歧过大,调解工作无果。

  2022年3月25日,米某的家属向庆阳市西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6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米某在宿舍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米某家属申请行政复议,西峰区政府作出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2022年9月,米某家属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随后,米某家属上诉至庆阳市中级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作场所”不仅仅是“工作岗位”,还可以是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并且需要进一步明确米某死亡时是否在履行岗位职责。2023年6月,庆阳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再审后认为,员工宿舍应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在宿舍突发疾病应认定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2023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西峰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该局对原告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西峰区人社局于今年1月5日提起上诉。

  “检察+N”纠纷调处解开法结心结

  “案件再审后,人社部门、政府及案涉驾校均提起上诉。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后再上诉,米某是否属于工伤仍未得到认定,案件历时两年多又回到原点。”庆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春芳介绍,案涉驾校也希望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帮助双方化解矛盾,让双方能尽早回归正常经营和生活。

  为依法妥善化解这起行政争议,维护米某家属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庆阳市检察院与法院、人社、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制定系统性矛盾化解方案,决定运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检察+N”纠纷调处模式,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今年2月,检察机关发挥工商联、企业家协会更便于对接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便于接触群众的优势,邀请相关人员通过座谈、走访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

  “现有证据表明,米某当天下午并未按学校规定给预约学员上课,而是独自待在员工宿舍,这导致他发病时未被及时发现。此外,即便是按照工伤认定赔偿,216万元的赔偿数额也没有相应依据。”承办检察官围绕争议“堵点”摆事实、讲道理,设身处地站在米某家属角度释法说理。米某家属的情绪逐渐平复,表示愿意接受以补偿款的方式与案涉驾校和解。

  “悲剧已经发生,矛盾也发展到非解不可的地步了。只要你愿意,协会将主动协调会员单位给予帮助。”甘肃省人大代表、庆阳市企业联合会副会长王新向驾校负责人说。面对相关人员提出的通过多方力量促成案件和解的方案,驾校负责人表示认可。

  多方联动齐发力实质性化解争议

  今年3月9日,庆阳市检察院联合该市中级法院,邀请人社部门负责人、甘肃省人大代表、庆阳市企业家协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

  西峰区人社局负责人对该案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进行了陈述,庆阳市中级法院法官结合最高法类似案例就该案撤销不予工伤认定的理由进行了阐述,甘肃省人大代表、庆阳市企业家协会负责人就死亡补偿及调解过程进行了详细解释,该市检察院检察官则再次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为当事人解法结、化心结。

  最终,米某家属同意以驾校提供经济补偿结束该案的一切诉讼争议。在法院、企业家协会等多方的助力和见证下,争议双方最终在检察机关主持下自愿达成补偿协议。

  今年3月,庆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西峰区人社局、西峰区政府、庆阳市某职业培训学校撤回上诉,准许米某家属撤回起诉。5月30日,米某家属收到剩余补偿款。至此,这件因工伤引发的行政争议画上句号。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6/t20240611_1632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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