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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检察监督后,他卸下了无端债务

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明明早已退出公司,作为原合伙人的李某却被判决要求支付公司拖欠的租金。李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李某是否应该承担支付责任?检察官找准案件争议问题,开展深入调查……

  2015年9月27日,武汉市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年10月6日,李某与胡某、青某、秦某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共同利用租来的房屋投资设立某健身俱乐部,胡某负责经营,李某负责管账。2019年7月1日,李某、青某、秦某某与胡某达成协议,退出合伙,俱乐部由胡某一人继续经营,李某与胡某进行了账目交接。

  2021年5月27日,武汉市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租金问题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差欠租金及违约金合计99万余元,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12月15日,法院缺席判决李某支付差欠租金68万元、违约金3.15万元,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李某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并被扣划了10余万元,他这才得知自己成为被执行人。

  “租金欠缴的事情是在我退出公司之后,不应该由我承担债务呀,况且这个数额也太大了!”2022年10月,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某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东西湖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东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李某的诉求,并详细调阅了一审、再审卷宗,发现案件的争议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李某该不该承担债务?如果李某所述属实,债务该由谁承担?案涉租金和违约金是否应当减免?

  为查明争议问题,承办检察官提前准备好询问提纲,分别向胡某等人重点了解《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健身俱乐部的实际经营情况、4人合伙和3人退伙情况,以及违约情况等。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向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平台调查了解了该健身俱乐部被消费者投诉的情况等,查明该俱乐部无投诉、举报,系合法经营。

  经过充分的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发现,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内容及相关书证,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是健身俱乐部而不是李某个人。而根据合伙协议和退伙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健身俱乐部欠付租金的行为确系发生在李某等3人退伙之后,因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责任主体不应是李某,而应是俱乐部的实际经营人胡某。此外,因部分拖欠租金情形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应当酌情减免。

  据此,2023年5月12日,东西湖区检察院以该案存在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向东西湖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于同年7月27日裁定再审该案。

  为尽最大努力保护涉市场主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检察官主动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法院了解和掌握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跟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发表监督意见情况。

  今年3月8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改判由胡某支付健身俱乐部差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并减免了3个月的租金。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6/t20240605_16318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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