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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失败,她想到一个“好主意”

时间:2024-05-3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投资20万元购买理财项目,没想到投资理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不甘心投资款“打水漂”的王某便虚构民间借贷事实,一纸诉状将为其办理业务的苏某告上法庭,企图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然而,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的监督下,手持胜诉判决的王某不仅未能挽回损失,还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某与苏某二人系邻居,均住鄂尔多斯市。王某离异后心情不好,经常找苏某聊天,两人逐渐成为好友。2020年5月,在苏某的推荐下,王某向苏某供职的某投资理财公司投资了一款理财项目,先后三次共投资20万元,并与该投资理财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三笔投资款的支付方式均是由苏某先行将钱转入该投资理财公司账户,再由王某向苏某转账偿还。

  2021年初,某投资理财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王某一直未拿到投资回报。为及时挽回损失,王某想到了一个“好主意”——以借贷为由向苏某索要投资款。2021年7月,王某持自己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小区的居住证明将苏某起诉至法院,并提供了其向苏某转款20万元的银行流水,请求判令苏某偿还借款及利息20余万元。法院尝试多种送达方式未果后,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并在苏某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了该案。2022年6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某账户内的20余万元被冻结。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2023年6月初,苏某向回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称王某虚构民间借贷的事实将其起诉,20万元转账实际是王某的投资款。

  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针对初步梳理的线索,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资金往来作为审查重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发现二人的民间借贷事实不清。王某起诉时仅提供了其向苏某转款的银行流水,未提供欠条或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的证据。而苏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其与王某之间代付投资理财的资金往来证据、投资合同,以及王某分三次向其转账20万元的记录。

  另一个疑点也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王某与苏某均为鄂尔多斯人,双方常住地和纠纷发生地均在鄂尔多斯市,但王某起诉时持的是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小区的居住证明,有违便利诉讼的常理。检察官经进一步审查查明,王某提供的居住证明内容不实。

  至此,多项证据显示,王某虚构借款事实,欲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经办业务员苏某索要投资款,其行为系虚假诉讼行为。

  2023年6月26日,回民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将王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线索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立即开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其取证。

  2023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将王某移送至回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考虑王某系初犯,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且其初衷也是挽回投资损失,于同年11月17日通过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最终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相关单位提出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日前,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随后,执行法院作出对苏某账户解除冻结的裁定书。

  “在审查时我们查明,王某为便于异地起诉,专门委托朋友在呼和浩特市某物业公司开具在该辖区居住的虚假证明,这也暴露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漏洞。”案件办结后,回民区检察院依法向案涉物业公司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物业公司积极整改,不仅加强了内部印章管理,还通过培训增强了员工的法律意识。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5/t20240529_16286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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