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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斌:尽职尽责 守望正义

时间:2024-05-05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人生感言

  百姓不仅仅需要秉公执法、公平正义,还有将心比心的理解和关爱,我们只有真心和细心,才能让老百姓放心。严谨慎重地对待每一件案件,和善耐心地接待每一个当事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的阳光。

  

  

  检察履历

  2008年10月考录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先后在侦查监督科任书记员,反渎职侵权局任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现任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

  2012年3月,借调至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至今。

  2011年 获阿鲁科尔沁旗旗委嘉奖。

  2013年 办理的李某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监督案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区诉讼监督精品案件。

2014年 先后被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授予“首届全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并获“优秀文书制作奖”,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首届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优秀办案人”。

  

  初到民行科时,邓斌感到压力很大。以前从事的都是刑检工作,现在一切重新开始,为了能胜任这一岗位,一方面他学习《民法》、《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基础性法律,另一方面通过向本院和其他院的民行前辈学习,不断提升办案本领。2012年,在邓斌的带领下,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民行工作从落后位上升到全市前三的好成绩。2014年9月,他在全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中,经过笔试、案件审查、答辩等激烈角逐,取得“首届全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并获“优秀文书制作奖”第一名。

  他深知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闫某某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来到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称法院错将已经偿还的60余万元欠款再次判决偿还。邓斌接手该案后,认为本案虽然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但是该案申请监督人闫某某与被申诉人刘某某经济往来频繁,数额均较大。通过审查原审卷宗中双方的交易账目,双方有一笔28万元的货款应在诉讼中予以抵顶,而原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向赤峰市中院提出抗诉,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再审,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为申请监督人闫某某挽回28万元余元的损失。三年来,邓斌共办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130件,提请自治区院抗诉78件,审结25件,自治区院支持19件;向法院提出抗诉8件,法院再审改判5件,未审结1件。获得上级院支持率和法院改判率均居较高水平。他以百姓看的见、感受得到的方式,把抽象的法条诠释在一件件公正的案件中,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民事诉讼活动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2011年,张某因土地承包纠纷被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张某将1亩土地经营权返还给王某。张某常年因病卧床。张某的老伴儿来检察院申诉称,“我们种村里补给我们的1亩地已经几年了,为什么法院要把地判给他,我们就想要个公道。”邓斌作为承办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他认为该案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该案抗诉后赤峰市中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的老伴儿十分感动,逢人便说:“检察机关为我们主持了公道。”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fc/201507/t20150703_16329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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