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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碳汇”公益诉讼新模式 全区首例林业碳汇赔偿领域案件当庭宣判

时间:2024-05-05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生长慢、周期长、生态效益显著等特点。盗伐林木的行为,不仅会损害森林资源,还会损害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尤其是造成了林业碳汇价值损害。

  

  

  

  

  

  

  

  

  3月1日,由阿尔山市检察院提起的吴某某涉嫌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阿尔山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内蒙古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用林业碳汇产品来折抵生态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试“碳”之初

  

  

  2022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佣他人擅自砍伐国有林木进行造桥。经评估鉴定砍伐钻天柳、白桦、落叶松立木蓄积量为3.37立方米,共计65株。侦查机关移送阿尔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同年12月,阿尔山市检察院委托阿尔山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大队向吴某某出具了盗伐林木异地植被生态修复方案,总投资3062元。承办检察官考虑到阿尔山冬天寒冷漫长,植物生长期短且速度缓慢,被告人如果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赔偿,可以更有利于生态修复。在兴安盟检察分院沟通对接和大力支持下,阿尔山市检察院决定要求吴某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以碳汇代偿)。2023年2月8日,阿尔山市检察院委托内蒙古天合林业碳汇研究院专家团队进行评估,相关专家评议后得出被毁坏林地直接导致损失的碳减排量为37.0173吨,并根据内蒙古森工集团克一河森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林业碳汇资源减排价格,计算毁林民事损失赔偿价值为1850元。

  

  

  

  

  

  

  

  为提升办案质效,让被告人真正了解购买碳汇产品代替固碳释氧损失的意义,引导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阿尔山市检察院召开线上公开听证会,邀请鉴定专家、森工集团碳汇办负责人参与,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吴某某的处理意见。吴某某真心悔过,自愿承担生态损害责任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责任,并与内蒙古森工集团克一河森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林业碳汇交易协议。

  

  

  

  当庭宣判、加强生态司法保护合力

  

  

  

  

  

  

  

  庭审中,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盗伐林木刑事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失、“双碳”修复理念、被告人认购碳汇产品弥补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失等问题进行举证。被告人吴某某对自己盗伐林木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及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和碳汇交易费用。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修复破坏林地所需费用3062元;按照碳汇交易协议的要求购买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1850元和专家意见费。

  

  生态有价,传统生态修复模式,不足以补偿受损生态系统的全部价值,而可量化、可定价、可交易的林业碳汇,就是重要切入口。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推进“双碳”工作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2022年11月29日,国家林草局公布了2022年度林业碳汇试点市(县)和国有林场森林碳汇试点名单,认定林业碳汇试点市(县)18个,全区仅2地入选,兴安盟阿尔山市榜上有名。检察机关也将不断探索建立在公益诉讼中认购碳汇产品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补偿机制,为以后破坏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案件提供可复制可操作的方案,探索创建司法碳汇林基地,为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检察力量。

  

  

  

  双碳小知识

  

  

  林业碳汇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降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二氧化碳排放企业或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可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或赔偿碳汇价值损失,抵消自身相应的碳排放或者损害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价值损害,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碳达峰

  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经历平台期后持续下降的过程,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转降的历史拐点。实现碳达峰意味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二氧化碳排放实现“脱钩”,即经济增长不再以碳排放增加为代价。

  

  

  碳中和

  某个国家或地区在规定时期内人为排放的二氧化碳,与通过植树造林、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移除的二氧化碳相互抵消。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碳中和即为二氧化碳的净零排放。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sfba/gyss/202303/t20230303_4028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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